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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脱联字〔2018〕2号
关于印发《临江市建档立卡贫困村第一书记
和驻村工作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包保部门、乡镇(街):
现将《临江市建档立卡贫困村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管理办法》(临脱联字〔2018〕2号),印发给你们,请各包保部门、乡镇(街)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中共临江市委组织部临江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
临江市财政局
2018年5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江市建档立卡贫困村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建档立卡贫困村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的管理,根据《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吉林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全省建档立卡贫困村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调整选派管理工作的通知》(吉组通字〔2018〕10号)及《白山市驻村扶贫工作队管理办法》(白山发改扶贫联字〔2016〕160号)文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脱贫攻坚中承担包保任务的各部门(单位)选派的建档立卡贫困村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以下简称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
第二章 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的组成和安排
第三条择优选拔。第一书记的派出单位,要按照《全省建档立卡贫困村第一书记管理办法》(吉组通字〔2017〕56号)明确的人选条件,坚持高标准、严把关,选派得力干部担任。一般应为优秀年轻的后备干部,年龄不超过50周岁,原则上同时担任驻村工作队长。每个驻村工作队除队长外,应至少再选派2名队员。队员的选拔,也要坚持好中选优原则,做到不同年龄、知识、专业结构的合理搭配,增强驻村工作队的整体战斗力。
第四条把准原则。每个建档立卡贫困村都要选派第一书记;每个有脱贫任务的村都要派驻村工作队;一个部门(单位)包保几个贫困村,就分别派驻几个工作队;由同级多个部门(单位)共同包保的,应明确牵头单位,由其选派第一书记;一个贫困村只能选派一名第一书记,由几个部门(单位)共同包保的,协商派驻驻村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要坚持因村、因需选人组队原则,基层组织软弱涣散、战斗力不强的村要多派熟悉党群工作的干部,产业基础薄弱、集体经济脆弱的村要多派熟悉经济工作的干部,矛盾纠纷突出、社会发育滞后的村要多派熟悉社会工作的干部,切实做到专业对口、帮扶有力,推动贫困村加快发展、有效脱贫。
第五条明确要求。派驻的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员,在2020年脱贫攻坚任务结束前保持相对稳定,驻村期间不承担派出单位工作,原人事关系、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到所驻贫困村。脱贫攻坚期内,贫困村退出的,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不得撤离,帮扶力度不能削弱。
第六条驻村时间。建档立卡贫困村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员驻村时间为每人每年不少于200天(每人每周驻村时间要达到五天四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建档立卡贫困村第一书记的职责任务:
认真履行“建强基层组织、推动精准扶贫、为民办事服务、提升治理水平”四项职责任务,坚持统筹兼顾、整体推进,防止顾此失彼。
第八条驻村工作队的职责任务:
(一)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脱贫攻坚各项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工作措施。
(二)指导开展贫困人口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退出工作,参与拟定脱贫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参与实施特色产业扶贫、劳务输出扶贫、易地搬迁扶贫、贫困户危房改造、教育扶贫、科技扶贫、健康扶贫、生态保护扶贫等精准扶贫工作。
(四)推动金融、交通、水利、电力、通信、文化、社会保障等行业和专项扶贫政策措施落实到村到户。
(五)推动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协助管好用好村级集体收入。
(六)监管扶贫资金项目,推动落实公示公告制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七)关心关爱农村深度贫困群体,注重扶贫同扶志、扶智相结合,做好贫困群众思想发动、宣传教育和情感沟通工作,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激发摆脱贫困内生动力。
(八)加强法治教育,推动移风易俗,指导制定和谐文明的村规民约。
(九)积极推广普及普通话,帮助提高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能力。
(十)帮助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推动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整顿村级软弱涣散党组织,对整治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提出建议,培养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吸引各类人才到村创新创业,打造“不走的工作队”。
(十一)根据包保村贫困户数量,从包保部门(单位)干部职工和本村村干部、致富带头人、党员中,按照每人不超过3户原则,协调确定贫困户具体帮扶责任人。并做到熟知贫困户的家庭基本情况,有针对性地研究落实帮扶措施,及时帮助解决生活困难,帮助贫困户培训提高就业技能,增强自主脱贫内生动力,促进贫困户尽快脱贫。
第四章工作制度和纪律
第九条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要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有关要求,坚持党性原则,廉洁自律,做到“六不准”:不准散布有损大局的言论,不准参与打牌赌博,不准参与封建迷信活动,不准参与公款宴请,不准在任职的乡镇(街)、村报销个人费用,不准接受礼金、礼品或低价购买农副产品。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包村单位经书面申请市委组织部、市扶贫办批准,可对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成员进行调整更换:
(一)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一般”或“较差”等次、工作不安心不上心、没有采取帮扶措施、能力素质严重不适应、发现突出问题或当地干部群众反响大的。
(二)因工作单位或包保部门变动、职务变化等原因不再适合驻村开展帮扶工作的。
(三)本人因身体健康问题或家庭困难等原因无法继续驻村工作的。
(四)派出单位从驻村帮扶工作实际考虑需要对干部进行调整的。
第五章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落实责任。
(一)乡镇党委和政府指导驻村工作队开展精准识别、精准退出等工作,支持驻村工作队落实精准帮扶政策措施,帮助驻村工作队解决实际困难。
(二)派出部门(单位)要定期听取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汇报,经常到村调研指导工作,推动解决帮扶工作中遇到的困难问题。
第十二条健全制度。
(一)建立工作例会制度,驻村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至少组织召开1次驻村工作队长会议,了解工作进展,交流工作经验,协调解决问题。
(二)建立定期谈心谈话制度,县乡两级党委和政府、驻村干部党委和派出单位负责人要经常与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员谈心谈话,了解思想动态,指出存在问题,提出努力方向,凝聚和带领他们协力推进包保帮扶工作。
(三)建立考勤管理制度,由乡镇党委和政府严格考勤和查岗,明确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员请销假报批程序,采取工作日志和考勤登记相结合的方式,及时掌握和统计在岗情况。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要坚持驻村服务、工作在村,每周一至周五驻村上班,每天工作时间参照我市机关单位作息时间,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统一安排执行。请假离岗时要履行请假手续,请假2天以内的,报乡镇(街)政府(办事处)申请批准,并报包村单位备案;请假3天至4天的报乡(镇)政府申请批准,由市委组织部、市扶贫办和包村单位备案;5天以上的,由派出单位说明请假事由、主要领导签字后,申报乡镇(街)政府(办事处)批准后,由市委组织部和市扶贫办和包村单位备案。请假期满后,要及时向准假单位销假,准假单位要将上述请销假情况记录备案。包村单位不得无故抽调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员担任其他工作。
(四)建立工作报告制度,驻村工作队每半年向驻村工作领导小组和派出单位报告帮扶工作和队伍建设情况。建立纪律约束制度,促进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员遵规守纪、廉政勤政。要防止形式主义,用制度推动工作落实。
第十三条强化培训。市委组织部、市扶贫办、各乡镇(街)要通过专题轮训、现场观摩、外出学习、经验交流等方式,加大对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员的培训力度,重点了解掌握脱贫攻坚政策、产业项目发展、市场信息等,确保每年本区域内所有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员轮训一遍,帮助掌握工作方法,熟悉业务知识,提高工作能力。引导推动利用“新时代e支部”等新媒体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能力。
第十四条派出单位负责对派出驻村人员安排定期体检,办理任职期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帮助解决生活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建档立卡贫困村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驻村期间的补贴标准如下:
(一)交通费。到包保村所发生的交通费用,按驻村距离及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1.距离市中心20公里以内的行政村,每人每天补助10元包干使用。
2.距离市中心20公里—50公里的行政村,每人每天补助20元包干使用。
3.距离市中心50公里以上的行政村,每人每天补助30元包干使用。
(二)伙食补助。按驻村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1.如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员,由于工作原因,需要在村内居住,伙食补助按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50元(市委组织部选派的建档立卡贫困村第一书记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60元)。
2.如驻村工作人员在驻村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不在村内居住,按误餐补助发放,每人每天30元。
(三)住宿补助。驻村服务期间发生的住宿(房租)费用由派出单位结合实际核销。
(四)驻村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差旅费要实事求是,切勿以驻村工作的名义乱发津贴和补助;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以上补助标准暂参照《白山市驻队扶贫工作队管理办法》(白山发改扶贫联字〔2016〕160号)执行,待新标准出台后,按照新标准执行。此《管理办法》只用于脱贫攻坚驻村工作使用。
第六章强化考核激励
第十五条从严考核。每年年底,市委组织部和市扶贫办要抽调力量组成考核组,对我市贫困村的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考核主要围绕脱贫攻坚目标和“两不愁、三保障”脱贫标准,突出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成效。考核结束后,按照“好、较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对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员进行逐一评价。
第十六条表彰激励。把考核结果作为对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员综合评价、评先评优、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群众认可的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员,可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符合条件的列为后备干部。考核等次为“好”、各方面表现特别优秀且符合任用条件的,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提拔使用。对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员,每年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向同级派出部门(单位)提出使用建议或直接提拔使用,提职后继续驻村工作。
第十七条严肃问责。对不胜任驻村帮扶工作、考核等次为“一般”或“较差”的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员,由驻村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召回意见,派出部门(单位)及时召回调整,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对弄虚作假、失职失责或有其他情形造成恶劣影响的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员,进行严肃处理。被召回的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员,在整个脱贫攻坚期内不予提拔使用。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员被召回的,对派出单位和管理单位有关负责人、责任人予以问责。
第七章强化组织保障
第十八条加强组织领导。市委组织部和市扶贫办要加强管理,推动政策举措落实到位,为驻村帮扶工作提供有力支持。财政局要统筹安排,为驻村工作队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有关部门要协调配合,积极支持驻村工作队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加强督查检查。市委组织部、市扶贫办每年适时开展督查检查,采取集中督查、专项检查、随机暗访等形式,加强对驻村工作的督促检查指导,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落实,定时总结经验、及时纠正问题,对督查检查结果全市通报。
第二十条加强典型宣传。各乡镇(街)要注意发现总结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先进事迹、帮扶工作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积极进行宣传,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有效利用新闻媒体、网络平台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第一书记(或驻村工作队员)代言”活动,推介包保帮扶村及所在乡镇产业项目和农产品,助力脱贫攻坚。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