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临江市2021年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及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科(室)、分局(大队)、中心、事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和《吉林省2021年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及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食品抽检工作实际,制定了《临江市2021年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及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 2021年临江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品种、项目、计划表
临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1年3月17日印发
临江市2021年食品安全
抽检监测计划及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和《吉林省2021年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及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食品抽检工作实际,制定临江市2021年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及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深化改革创新,坚持落实“四个最严”工作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问题导向,防控区域性、系统性重点食品安全风险,坚决守住安全底线。
二 、工作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突出抽检重点。从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入手,聚焦大宗消费和高风险食品品种,围绕涉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安全性指标,以及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开展监督抽检。加大对“米袋子、菜篮子”等大宗消费食品和校园周边、城乡结合部、农村等重点区域环节的抽检力度。对既往抽检不合格企业及品种跟踪抽检,查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是否真正落实整改措施,是否依法依规进行生产经营,坚决杜绝同一食品安全问题反复发生。围绕“十大攻坚行动”,开展专项抽检。
(二)坚持广泛覆盖,落实四级联动。国家、省、市、县四级联动、落实四级分工要求,避免重复抽检。临江市主要抽检总局确定的食用农产品必检品种和自选品种,自选品种结合我市实际并以问题为导向,经省厅予以确认后实施。根据监管需要和省、市统一安排,适当抽取其他食品。原则上不抽取婴幼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三)坚持检管结合,推行专常互补。充分发挥监督抽检工作对食品安全监管的支撑作用,实现抽检计划制定、组织实施、核查处置、数据分析与日常监管工作的有机结合,加强抽检信息与相关部门互通共享。落实冷链食品(包括畜禽肉、水产品)和食用农产品由属地监管人员陪同抽样、监督检查和执法取证工作,抽取的食用农产品原则上要有产品合格证或供货来源信息,以提高抽检的有效性。在计划性抽检的基础上,配合日常监管、专项整治,针对监管和执法中发现的问题,开展常规抽检和专项抽检。加强抽检与日常监管信息沟通,解决不合格食品安全隐患和风险。
三、工作任务及实施方案
根据《吉林省2021年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及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临江市当地常住人口数量、日常监管情况等因素,2021年临江市计划抽检食品249批次,其中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计划为166批次(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率要求不低于2.5%;普通食品监督抽检计划为83批次(具体内容详见附件2)。
(一)抽检品种和项目。主要对临江市内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的农贸市场、集市、商场、超市、便利店、小食杂店等进行抽检。食用农产品抽检完成必检品种的必检项目外,还要完成自检项目至少2个。
(二)抽检时间和频次。全年均衡开展,原则上应每月抽检蔬菜、水果、畜禽肉、水产品、鲜蛋等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
(三)抽检场所。在集市、商场、超市、便利店、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的农贸市场、食品生产企业、小作坊等进行抽检。
四、组织实施
由临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协调科(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科)、各综合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职责划分负责。
五、时间安排
2021年3月----2021年11月。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重视食品监督抽检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工作流程,明确岗位责任,确保年度任务有序推进,按时完成。
(二)落实检管结合。在开展冷链食品、食用农产品的监督抽检工作中,要由属地监管人员抽样或陪同抽样,同时开展监督检查,要重点检查样品存放条件、票证及相关记录,并将抽样单编号填写在现场检查记录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处置。
(三)规范抽检工作。要加强对承检机构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要积极支持承检机构开展工作,陪同承检机构抽取冷链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样品;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规范要求报送抽检数据。所有食品抽检数据均应报送至“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
(四)依法核查处置。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及时将不合格报告送达企业,按规定要求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依法开展核查处置工作。不合格报告表明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核查处置工作应当在 24 小时内启动,及时通过“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报告核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五)及时公布信息。及时公布产品抽检信息、风险控制信息和核查处置信息,并对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项目进行风险解读,切实发挥抽检信息对公众及生产经营企业的服务作用。
七、其他事项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年度抽检计划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