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民社发〔2025〕44号
各乡镇(街)社会事务办公室:
为加强和规范社会救助工作,聚焦困难群体、聚焦群众关切、聚焦精准救助,切实提升社会救助服务水平,根据白山市民政局印发《社会救助行政文书使用规定》、《社会救助资金代领相关规定》、《社会救助公开公示》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规范我市社会救助相关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社会救助业务办理制度
2.低保经办人员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
3.社会救助公开公示制度
4.社会救助行政文书使用制度
5.社会救助资金代领制度
6.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签订制度
7.社会救助资金发放管理制度
临江市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25年5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社会救助业务办理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社会救助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及时纳入救助范围,推进“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应养尽养”工作,特制定本制度。(社会救助事项包括城乡低保(低保边缘)、特困供养、临时救助、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
第二条 及时受理困难群众救助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困难群众申请受理,对申请有困难的,村(社区)要主动帮助代为申请,对不符合条件的,要根据政策规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条 社会救助要坚持“逢进必核”的原则,对新申请各项救助的申请对象必须通过“吉林省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进行信息核对,杜绝不经经济状况核对直接纳入救助范围。
第四条 社会救助业务实行动态管理,建立月报制度,乡镇(街)严格按照保障对象人员、家庭动态变化情况开展动态管理,按月及时办理低保金停发、增发、减发手续,并以月报表形式向市民社局备案;
第五条 对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及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开展定期核查,城乡低保重点保障家庭每年核查一次,其他城乡低保在保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特困供养对象每年核查一次;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有效期一年,有效期满重新认定。
附件2
低保经办人员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
为推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科学化、规范化运行,防止出现“关系保”、“人情保”,对低保经办人员和社区(村)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的,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低保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调查(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评估、审核、确认等事项的市民社局及乡镇(街)工作人员。社区(村)干部是指社区(村)党支部(党总支)委员会成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是指低保经办人员和社区(村)干部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二条 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在本人工作辖区内享受低保的,应主动申报备案。乡镇(街)低保经办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向本人所在乡镇(街)低保经办机构申报,乡镇(街)审核后报市民社局备案,市民社局低保经办人员主动申报备案。
第三条 县、乡、村三级低保经办人员近亲属享受低保待遇均需主动报告,实行双向备案。
第四条 登记备案对象要按规定进行登记备案,填写《申请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低保备案表》和《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表》。
第五条 低保经办人员和社区(村)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登记备案的低保对象100%进行入户核查,并列为动态管理重点对象且档案单独管理,一户一档。
第六条 低保经办人员和村(社区)干部在近亲属申请低保的过程中,实行回避制度,不参与对本人近亲属的低保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审批以及动态核查等关键环节的工作。不回避的,市民社局一经查实,应予以通报;并组织人员进行复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清退。
第七条 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不主动申报近亲属享受低保待遇备案的,市民社局查实后,应予以通报并责令其改正。低保申请人在申请时未申明的,一经查实,应重新复核。
附件3
社会救助公开公示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事项公开公示工作,增强社会救助工作透明度,保障群众知情权,扩大社会参与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要通过固定公示栏、政府网站和公众号等方式,公开社会救助简明政策及申报程序、社会救助对象名单,扩大公示和监督面。
第二条 乡镇(街)、村(社区)要安排专人负责公示公开工作,公示栏的各项内容要及时张贴和更换,每月将公示情况进行存档。
第三条 公示内容。
1.政策及流程。包括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申请条件,审批流程、审核结果以及其他临时性救助政策;
2.长期保障对象信息。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人姓名(艾滋病病人、未成年人等需要保密的信息除外)、保障人数、保障金额等,不得公开与社会救助无关的信息。
3.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社会救助公示通常分为初审公示和长期公示两个阶段。
1.初审公示。
(1)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供养对象。乡镇(街)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2)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乡镇(街)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并作出初步审核意见后,在支出型临时救助申请家庭所在地的村(社区)张榜公示拟审核给予救助的家庭或个人相关信息。公示内容包括申请家庭姓名、对象类别(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低保边缘家庭、其他困难群众等)、申请救助类型(急难型或支出型),公示期为5天。
2.长期公示。经审核通过的低保、特困供养等社会救助对象,乡镇(街)和村(社区)应进行长期公示,公示名单应每月更新一次,对新增和退出保障对象信息及时调整。
附件4
社会救助行政文书使用制度
为推进社会救助审核确认行政行为标准化、规范化,进一步保障困难群众的知情权和行政文书的获取权,提升社会救助管理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在社会救助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等重点工作程序中,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使用最低生活保障行政文书》全面规范行政文书使用,及时下发行政文书,履行告知义务。
第二条 对城乡低保作出增发、减发、停发救助金决定的,应符合法定事由和规定程序;决定减发、停发救助金的,需要书面告知救助对象并说明理由。
第三条 对于确需困难群众填写的申请表、诚信声明及委托授权书,在确保规范的前提下,要尽量简化表格内容,一次性告知、一次性填写。
第四条 行政文书填写规范完整,不得随意涂改,告知时间要及时,不得超时限拖延,书面告知要归档管理,不得随意丢失。
附件5
社会救助资金代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卡折代管日常动态管理,防范发生因社会救助资金监管不力造成救助对象利益受损,坚决杜绝代领、冒领社会救助资金事项发生,现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社会救助资金无特殊情况不允许他人代领,由银行存折(卡)持有人本人领取。
第二条 救助对象因智力、身体等原因本人无法领取,可以委托家庭其他成员(亲属)代领,代领人通常是救助对象的近亲属或者其他愿意承担此责任的个人。没有家庭成员(亲属)或者家庭成员(亲属)不能代领的,由乡镇(街)核实后指定工作人员代领,并报市民社局备案。
第三条 不得违背救助对象或其监护人意愿,由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或村(居)干部代为持有卡折、支取救助金。
第四条 乡镇(街)或者村(居)委员会相关工作人员代领的,应当与救助家庭成员(监护人)签订书面协议,乡镇(街)要建立代领发放统计台账,社会救助家庭成员、代理人、村(居)民委员会分别签字存档,并报市民社局备案登记。
第五条 乡镇(街)严格落实救助对象卡折备案,在代领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或剥夺其应有的权利。定期复核,确保救助对象银行卡折代管工作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第六条 市民社局加强对卡折代管备案工作的指导,对社会救助资金的代领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附件6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签订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签订工作,切实保障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乡镇(街)要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确定照料服务人,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等服务。确定照料服务人时,要在充分尊重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确定照料服务人,照料服务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条 委托照料服务协议内容包括特困人员和照料服务(监护)人基本信息、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照料服务内容、照料服务要求、照料服务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协议期限及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在填写服务协议内容时,要做到填写规范、内容完整、准确。
第三条 市民社局指导乡镇(街)与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人签订三方照料服务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相关职责。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签订。
第四条 乡镇(街)督促照料服务人认真履行委托照料服务协议,按照协议规定全面落实照料服务。对于生活能够自理特困人员,要重点协助其维护居所卫生、保持个人清洁、确保规律饮食;对于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要针对其具体情况,上门提供协助用餐、饮水、用药、穿(脱)衣、洗漱、洗澡、如厕等服务。
第五条 特困人员需要就诊或住院的,照料服务人要及时报告乡镇(街),或者通过村(居)民委员会及时向乡镇(街)报告,协助将其送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提供必要的看护服务。
第六条 乡镇(街)建立定期探访制度,及时了解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实际生活状况和委托照料服务落实情况,对探访发现的问题和特困人员的服务诉求,要及时与照料服务人进行沟通,督促其及时改进。
第七条 加强对高龄、重度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的跟踪关注,有集中供养意愿的,及时纳入机构集中供养。
附件7
社会救助资金发放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资金发放管理,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及时领取到救助资金,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资金通过财政惠民监管平台,每月25日前通过银行社会化发放到城乡低保和分散特困供养对象卡中;集中特困供养资金直接拨付到所在福利供养机构;
第二条 急难型临时救助,简化审核审批程序,积极开展“先行救助”直接予以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乡镇(街)在5个工作日内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签字、盖章手续;
第三条 支出型临时救助按临时救助审批结果,乡镇(街)于10日内采取社会化发放形式完成临时救助资金拨付工作;
第四条 临时救助备用金出现不足的,乡镇(街)要提前向市民社局申请,经民社局党组会议研究后,资金拨付乡镇(街),防止出现备用金支付不及时现象。
第五条 特困人员的医疗费、护理费及丧葬费,由乡镇(街)负责审核审批,所需资金向市民社局申请,市民社局按程序将资金拨付乡镇(街),由乡镇(街)通过银行发放给具体承办人或供养服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