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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江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临江市社会救助“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临民发〔2022〕53号  

各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

    为扎实做好我市社会救助工作,市民政局制定了《临江市社会救助“十四五”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临江市民政局    

2022年9月13日   

临江市社会救助“十四五”规划

    为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夯实基本民生保障底线,根据国家、省、市相关部署和要求,结合《吉林省社会救助“十四五”规划》具体任务,现制定本规划。

    一、编制背景 

   (一)发展基础。“十三五”时期我市社会救助事业取得显著成效,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进一步增强。 

    一是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全面建立。建立了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为主体和社会力量为补充的专项社会救助,形成了“8+1”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在保障公民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是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得到提升。十三五期末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年保障标准分别达到6240元、4080元,较“十二五”末期分别提高了58%和56%,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年平均达到10884元、8112元,有效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三是完成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任务。全面落实中央、省和市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精神,实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开展“四个一批”专项行动和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已脱贫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纳入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范围。

   (二)发展形式。一是需要创新社会救助方式。不仅要满足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还要关注困难群体的服务需求,要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形成“物质十服务”的救助方式。二是需要扩大社会救助服务对象。积极推动以保障绝对贫困对象为基础向相对贫困对象扩展,在低保、特困等保障对象基础上,向低收入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延伸,实现困难群众全覆盖。三是需要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推进社会救助制度城乡统筹,加快实现城乡救助服务均等化。加强与乡村振兴战略衔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和“尽力而为、量力而行”要求,全面提升社会救助水平,不断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了、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党建引领、以人为本。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作用,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提供政治保证

和组织保障。二是坚持物质保障、服务提升。稳步提高社会救助标准和水平,发展服务救助,不断增强困难群众幸福感和满意度。三是坚持全面统筹、协调发展。逐步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社会救助事业发展的差距,加强社会救助制度与乡村振兴政策相衔接,形成兜底保障合理。四是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既不降低标准,也不吊高胃口;统筹兼顾,加强政策衔接,形成兜底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合力。

  (三)发展目标。到2025年,建立健全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制度健全、政策衔接、兜底有力的综合救助格局,推动实现精准救助、高效救助、温暖救助、智慧救助,保证城乡困难群众都得到及时救助。

“十四五”时期临江市社会救助主要发展目标 

序号 

指标 

单位 

2025目标值 

属性 

1 

城乡低保标准年均增速 

% 

不低于居民年均可支配收入增速 

预期性 

2 

农村低保标准占城市低保标准比例 

% 

≥75 

预期性 

3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占上年度低保标准比例 

% 

≥130 

约束性 

4 

低保、特困供养和临时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乡镇(街道) 

% 

100 

约束性 

5 

符合条件人员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 

100 

约束性 

6 

符合条件特困人员纳入救助供养 

% 

100 

约束性 

7 

符合条件人员获得临时救助 

% 

100 

约束性 

 

   三、主要任务 

  (一)构建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 

   1.打造多层次救助体系。以基本生活救助为基础、专项社会救助为支撑、急难社会救助为辅助、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建立健全分层分类的综合救助体系。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给予基本生活救助。拓展专项救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成员和符合条件的支出型困难家庭,根据实际需要,给予相应的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社会救助或其他必要救助措施;对遭遇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受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或由于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应的急难社会救助、受灾人员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各项社会救助制度既可单项实施,也可综合施救,并根据救助对象家庭收入和财产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救助项目和额度。

   2.积极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将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社会救助工作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交由社会力量承担,制定购买服务清单和操作指南,规范购买流程,加强监督评估。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对社会救助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形成“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从已有的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者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等社会救助专项经费中列支,总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当年中央和省级下拨的社会救助专项资金总和的2%。整合民政购买服务资金,扩大服务覆盖面。

   3.促进社会救助统筹发展。顺应农村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及时对符合条件的农业农村转移人口提供相应救助帮扶。加强与乡村振兴战略衔接,健全困难群众帮扶长效机制。推进城市生活困难人口社会救助工作,根据困难程度按规定给予必要的社会救助。

专栏一 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构建计划 

1.打造多层次救助体系,构建综合救助格局。根据困难程度和致贫原因划分救助群体,提升社会救助针对性,实施类别化、差异化救助,实现困难群众全覆盖。 

2.创新社会救助方式,形成“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制定购买服务清单和操作指南,扩大社会救助服务供给;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从已有的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者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等社会救助专项经费中列支。 

3.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加快实现城乡救助服务均等化。 

 

  (二)强化基本生活救助。 

   1.完善救助标准确定方式。全面落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最低指导标准机制,在不低于最低指导标准基础上,可结合我市财力状况适当提高标准。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确定。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确保及时启动足额发放。

   2.完善救助对象认定机制。完善低保、特困和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统筹考虑家庭收入、财产、人口结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刚性支出等因素,建立救助对象综合量化评审指标体系,综合评估救助需求,确定救助项目和额度。低收入家庭按照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我市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2倍,且财产状况符合低保对象财产认定条件进行确定。低保、特困和低收入家庭全部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及债权的人均市场价值核算标准,统一按照不超过我市24个月低保标准确定。推行实事求是的认定程序,对家庭成员长期失联、核查要件不全、劳动能力或残疾等级无法鉴定、家庭财产权属不清、赡养费无法核定等情况,经本人(法定监护人)签署事实承诺书后,通过乡镇(街道)集体研究决定的方式认定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确保困难群众得到及时救助。

   3.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设施改造,严格落实服务保障、安全管理等规定,不断提高集中供养服务质量。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按规定给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在优先满足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的基础上,确保将有集中供养需求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机构供养,做到应养尽养。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市民政局要指导乡镇(街道)与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人签订三方委托照料服务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相关职责。强化乡镇(街道)监督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定期探访制度,督促照料服务人认真履行委托照料服务协议,对探访发现的问题及时沟通解决,确保达到与供养标准相适应的生活条件。

专栏二  基本生活救助强基计划 

1.完善救助标准确定方式。实行与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 

2.完善救助对象认定方式。统筹考虑家庭收入、财产、人口结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刚性支出等因素,建立救助对象综合评审指标体系,综合评估救助需求,确定救助项目和额度。 

 

  (三)强化急难社会救助。 

   1.完善临时救助政策措施。实施急难型临时救助,注重提高救助时效性,进一步简化审核审批程序,开展“先行救助”,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取消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实施支出型救助,对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状况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财产条件的,但因医疗、教育等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严格执行申请审核确认等程序,可采取“一次审批、分次发放”方式予以救助。对申请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成员、特困人员,不再进行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核查,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进一步放宽户籍地申请限制,对遭遇急难事件的申请对象,由急难发生地乡镇(街道)直接实施临时救助。

   2.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急难救助工作。将困难群众生活救助纳入全市突发公共事件相关应急预案,适时启动紧急救助程序,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对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和保障制度暂时无法覆盖的家庭或个人,符合条件的给予临时救助。畅通社会救助申请渠道,对申请低保、特困供养的家庭或人员,可按我市1个月城市低保标准先行给予急难临时救助,再履行相关审核确认手续,并确保30日内办结;对受影响严重地区人员发放临时生活补贴,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强化对特殊人员或在特殊时期下困难群众的保障力度。

专栏三 急难社会救助强化行动 

1.完善临时救助政策措施。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积极开展“先行救助”;规范支出型临时救助;简化临时救助审核确认程序;取消急难社会救助户籍限制。 

2.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急难救助工作。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响应级别制定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应对措施,简化程序,特事特办;将困难群众生活救助纳入突发公共事件相关应急预案;畅通社会救助申请渠道,强化对特殊人员或特殊时期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 

 

  (四)加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与乡村振兴制度衔接。 

   1.加强农村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加强数据比对和信息共享,完善基层主动发现机制,对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等农村低收入人口开展动态监测。

   2.强化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强化“政策帮扶”,落实“四个不摘”要求,保持现有救助政策措施总体稳定。强化“分类帮扶”,健全完善多层次救助体系,分层分类实施社会救助。强化“精准帮扶”,建立救助对象综合量化评审指标体系,综合评估救助需求,提高救助对象认定的精准性。强化“主动帮扶”,定期开展数据比对和摸排核查,完善主动发现机制,确保救助及时。强化“统筹帮扶”,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加强农村“三留守”人员关爱服务。强化“社会帮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慈善项目、志愿服务等方式,对政府救助后仍存在生活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强化“智慧帮扶”,提升兜底保障信息化保障能力,让困难群众申请救助更快捷、更高效。

   3.促进社会救助城乡服务均等化。统筹城乡社会救助制度发展,在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制度中,实现救助对象确认资格条件、救助办理程序、救助实施方式的统一;加大农村社会救助投入力度,逐步缩小城乡救助标准差距。

专栏四 乡村振兴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支持计划 

 1.对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等农村低收入人口开展动态监测。 

 2.强化对农村低收入人口“政策帮扶”“分类帮扶”“精准帮扶”“主动帮扶”“统筹帮扶”“社会帮扶”“智慧帮扶”。 

 3.推进城乡社会救助服务均等化,实现救助对象确认资格条件、救助办理程序、救助实施方式的统一,逐步缩小城乡救助标准差距。 

 

  (五)创新社会救助体制机制。 

   1.强化部门协作机制。发挥各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作用,强化救助领域规划编制、政策制定、重大民生问题解决的协同性。加强基本生活救助、专项救助、急难救助等各项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协作机制,强化制度衔接、资源共享和管理对接。对现行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的家庭或个人,通过临时救助或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救助,防止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事件。

   2.推进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继续做好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工作,并在乡镇(街道)建立社会救助备用金,按需核定备用金额度。市民政局加强对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的监督检查制度。

   3.健全主动发现机制。完善主动发现救助机制,充分发挥村(社区)组织服务功能,承担走访、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工作责任,将“发现机制”和主动救助纳入村(社区)组织职责范围,健全信息报送机制,切实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

专栏五 社会救助体制机制创新行动 

1.强化部门协作机制。发挥各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作用;加强基本生活救助、专项救助、急难救助等各项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强化“一事一议”救助,防止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事件。 

2.深化“放管服”改革。将临时救助、低保、特困供养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乡镇(街道);在乡镇(街道)建立社会救助备用金制度。 

3.完善主动发现机制。发挥村(社区)组织服务功能,承担走访、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责任。 

 

  (六)提升基层社会救助服务能力。 

   1.加强信息化建设。民政部门可以通过相关部门和机构依法依规查询社会救助家庭及其家庭相关成员的户籍、纳税记录、社会保险缴纳、不动产登记、市场主体登记、住房公积金缴纳、车船登记,以及银行、商业保险、证券、互联网金融资产等信息,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确保数据全面准确。民政部门按照依法依规、授权委托、安全保密的原则,做好信息安全工作。全面应用“金民工程”信息系统。民政部门依托政务服务热线“12345”,受理群众诉求,做好落实回应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2.健全社会救助工作网络。严格落实省级部门关于完善救助机构、合理配备相应工作人员的具体措施。强化乡镇(街道)社会救助责任和相关保障条件。村级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困难群众较多的村(社区)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关爱基层救助工作人员,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设备、交通、通信费用以及薪资待遇,保障其履职需要。开展社会救助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3.完善协同办理机制。依托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经办机构,设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社会救助窗口,统一受理救助申请,通过线上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线下入户调查,形成救助对象综合量化评审结果,并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办理或转请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办理,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在乡镇(街道)或有条件的社区大力推进社会工作服务站(点)建设并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根据困难群众实际需求,开展政策引导、资源链接、心理疏导、社会融入等社区救助服务。

专栏六 基层社会救助服务能力提升工程 

1.整合社会救助资源,强化乡镇(街道)社会救助责任,提升保障条件。 

2.优化社会救助程序,取消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 

3.完善协同办理机制。依托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经办机构,设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社会救助窗口,统一受理救助申请。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强化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级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议事、协商作用。将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各部门工作绩效评价。要加强基层社会救助工作队伍,合理调剂配备工作人员,配备专职社会救助工作人员,负责社会救助工作;村(社区)民委员会可以安排专(兼)职人员,协助社会救助工作,保证城乡社区社会救助工作有人管。

  (二)加强推进落实。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全力以赴抓好各项工作的推进落实。加强管理服务,简化审核确认程序,实行阳光操作,提高办事效率。建立救助政策宣传长效机制,大力宣传社会救助政策,确保政策宣传全覆盖,让政策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切实提高政策知晓率。

  (三)加强监督管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临江市社会救助“十四五”规划》细化相关指标,市民政局做好监督乡镇(街)社会救助工作,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收到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