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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相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意见》(吉政发〔2014〕20号),以及《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意见》,(白山政发〔2015〕3号),加快推进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和公平正义,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办法》的重要意义
《办法》是我国首部统筹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规,首次依据《宪法》将社会救助上升为根本性、稳定性的行政法规,明确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8项制度以及社会力量参与作为社会救助整体内容,构建了分工责任、互相衔接、政府救助和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的社会救助体系,落实了救助权力法定、责任法定、程序法定,为履行救助职责,规范救助行为提供法制遵循。对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社会救助法治化、科学化、规范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深远意义。各乡镇(街)、各部门都要深入把握《办法》的内容实质,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办法》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贯彻《办法》的使命感和责任感,突出重点,解决难点,依法推进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紧紧抓住贯彻落实《办法》的关键环节
(一)着力做好政策的梳理和衔接工作。对照《办法》的新要求,完善相关措施,使社会救助各项制度在目标、政策、对象、程序上相互衔接,均衡协调发展。同时,加强政策创新,加大救助资源整合力度,充分发挥救助体系的积极作用。
(二)扎实开展“救急难”工作。救急难工作是《办法》中的重点内容,必须统筹规划,合力施救,持续推进。要依据临时救助和医疗救助制度,有效发挥“救急难”作用,及时解决困难群众面临的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的急难事项,切实兜住困难群众生活底线。明确“救急难”对象和救助标准,落实“救急难”资金,规范“救急难”流程。建立主动发现报告和快速响应机制,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作用,及时了解、掌握、核实辖区内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主动帮助救助对象提出救助申请。“救急难”坚持基层优先救助原则,即优先由乡镇街实施救助,力求救助需求发现在基层,解决在基层。不能即时解决的要明确按照《临江市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实施方案》中的转办流程和办理时限并向求助者反馈,建立化解困难群众急难问题的“绿色通道”。同时,鼓励引导社会力量通过设立救急难公益基金、开展专项服务等途径,采取点对点、一案一策等方式,与各相关部门合作,开展综合救助,有效解决困难家庭遭遇的突发性、紧迫性问题。
(三)建立完善社会救助统筹协调保障机制。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严格按照《临江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形成工作合力,统筹推进社会救助创新发展。建立村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保障机制,实现政府管理服务与基层自治组织自我管理服务的有序衔接和良好互动。
(四)形成“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合作机制。以社会救助经办机构为依托,充分利用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综合服务窗口等平台,建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部门合作机制,安排专人负责受理或转办工作,确保困难群众求救有门。同时,各部门严格按照分工,落实部门责任,完善部门间转办流程,及时受理、转办救助申请事项,形成部门合作机制,确保困难群众受助及时。
(五)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在没有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电子比对平台之前,要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手段,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机制,为审核认定救助对象、确定救助额度提供依据。市民政部门根据救助申请者的委托,可以通过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金融、保险、工商、税务、农业、林业、住房公积金等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代为查询、核对其家庭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准确提供所需信息,并定期更新数据,确保信息核对规范运行,提高救助对象认定科学性和准确率。
(六)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救助激励机制。要通过实施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鼓励和引导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建立健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机制和渠道,及时提供社会组织救助项目、救助对象需求信息,为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提供便利条件。同时,积极为社会救助对象开展专业化、个性化服务,解决其在物质保障、生活帮扶、精神慰藉、心理疏导、能力提升等方面突出问题。
(七)完善信息公开和共享机制。实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社会救助经办机构间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并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多渠道、多形式地公开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救助政策、救助实施、救助结果,方便群众了解、咨询,主动接受社会、群众和媒体的监督。要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多部门救助信息共享机制,提高救助管理服务水平,促进社会救助更加公平公正。
三、切实加强贯彻落实《办法》的保障措施
(一)建立评价体系。将社会救助工作纳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建立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办法,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
(二)分解细化任务。民政部门作为牵头部门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任务分工,结合自身职责,抓紧制定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全面抓好社会救助各项政策的贯彻实施。
市民政局:贯彻落实城乡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特困人员供养、低保边缘家庭及低收入家庭认定等社会救助政策;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完善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科学制定与调整机制;完善监管手段,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尽退;负责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市总工会:负责维护贫困职工合法权益,抓好送温暖工程和贫困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积极参与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抓好再就业基地建设,发挥好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的作用;做好贫困家庭女职工的维权和保护工作。负责提供本部门涉及社会救助工作的相关信息。
市妇联:负责教育、引导广大贫困妇女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提高综合素质,促进全面发展;维护贫困家庭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协调和推动社会各界为贫困家庭妇女儿童办实事。负责提供本部门涉及社会救助工作的相关信息。
团市委:负责掌握全市贫困家庭青少年思想动态和青年工作状况,及时向市委和上级团组织反映,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号召广大团员、青年大力开展帮困助残活动;关心贫困家庭青年成长、保护贫困家庭青年合法权益,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解决青年的实际问题,为青年服务。负责提供本部门涉及社会救助工作的相关信息。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督促各级各类学校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救助政策。负责提供本部门涉及社会救助工作的相关信息。
市财政局:负责本级城乡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救助资金预算安排;协调做好民政社会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的筹集、拨付等工作。
市司法局:负责社会救助对象民事、刑事、经济、行政等法律援助工作。
市人社局:负责贯彻落实城乡特困群众就业再就业援助政策,对城乡低保对象和贫困残疾人等困难人员优先提供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等就业再就业优惠服务;提供劳动就业年龄段困难群众就业信息查询;承办有关部门提请的对有关用人单位劳动保障情况检查需要,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负责社会救助对象养老、医疗保险、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障信息核实等工作。负责提供本部门涉及社会救助工作的相关信息。
市住建局:负责受理社会救助对象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公租房的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等工作。负责保障性住房和房产交易及房屋租赁等房产信息核查。负责提供本部门涉及社会救助工作的相关信息。
市卫生局:负责对社会救助对象缴纳和领取新型合作医疗费等相关信息核实工作。负责提供部门涉及社会救助工作的相关信息。
市残联:负责残疾人及其残疾等次登记信息核实工作。负责配合民政部门有关家庭成员残疾状况信息的取证工作。负责提供部门涉及社会救助工作的相关信息。
市地税局、国税局:负责配合民政部门有关家庭收入、财产信息的取证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配合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做好社会救助对象户籍、车辆等有关信息核实工作,做好社会救助工作中治安秩序维护和治安管理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社会救助相关工作。
(三)加强队伍建设。整合现有资源,积极通过编制调剂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有效方式,切实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队伍建设,使得工作人员与服务对象数量相匹配,解决人员不足问题,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同时,对各级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掌握重点内容、明确工作方法、提高业务水平。
(四)强化资金保障。财政部门要健全完善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救助资金保障机制,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筹集和管理,确保各项社会救助资金优先安排、有效落实。进一步理顺资金渠道,将社会救助资金、临时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确保各项社会救助工作顺利开展。
(五)加强政策宣传。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媒体,利用便民服务窗口等公众场所,大力宣传《办法》的各项制度规定,让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家喻户晓。
(六)强化督查管理。建立社会救助督导检查机制,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对各相关部门贯彻实施《办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格落实社会救助责任追究制度,对落实政策不力,在实施救助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此文件公开发布)
临江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