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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相关部门:
为健全社会救助体系,进一步完善对困难群众的救助机制,及时、有效地解决我市城乡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的基本生活困难问题,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吉政发〔201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重要意义
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是填补社会救助体系空白,提升社会救助综合效益,确保社会救助安全网网底不破的必然要求,对于全面深化改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各乡镇(街)、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将其作为加强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任务,全面落实,扎实推进。
二、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基本原则和责任主体
(一)基本原则。
1、坚持应救尽救。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
2、坚持适度救助。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难,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
3、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4、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5、坚持资源统筹。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二)责任主体。
1、市政府是临时救助制度的责任主体,担负着临时救助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将临时救助工作列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并合理确定权重,考核结果纳入政府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
2、市民政局是临时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做好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做好救助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要做好临时救助资金的筹措保障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及时到位;卫生计生、教育、住建、人社、残联等部门要主动配合,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3、乡镇(街)负责临时救助的政策咨询、申请受理(主动发现)、资格审查、日常监管等工作。村(社区)受乡镇(街)委托,承担临时救助方面的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工作。
三、主要内容
(一)救助范围。包括辖区内居住的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
1、家庭对象包括急难型困难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困境低保家庭和其他困难家庭。
(1)“急难型困难家庭”指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依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的家庭;
(2)“支出型困难家庭”指因患有重特大疾病,医疗必需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依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的低收入家庭;
(3)“困境低保家庭”指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保家庭;
(4)“其他困难家庭” 指因不可抗力、意外伤害或失独等原因陷入困境的低收入家庭;
(5)经市民政局认定需要救助的其他困难家庭。
2、个人对象指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刑满释放后短期内无业可就,无家可归、无亲可投或因突发重大疾病等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市救助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3、享受国家抚恤补助且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现役军人家庭及个人。
4、生活困难的见义勇为的家庭及个人。
5、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各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1)因违法犯罪造成自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2)因打架、斗殴、嫖娼、赌博、吸毒、酗酒等造成生活困难的;
(3)拒绝配合管理机关调查核实,隐瞒或虚报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情况,提供虚假证明的;
(5)参与或从事政策和法律明令禁止组织活动导致生活困难的。
(二)申请受理。包括依申请受理和主动发现受理。
1、依申请受理。
(1)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指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下同)均可以向居住所在地乡镇(街)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家庭对象由户主提出申请,个人对象由本人提出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社区)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无正当理由,乡镇(街)不得拒绝受理。
(2)对具有当地户籍及非当地户籍持有当地暂住证明或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街)受理。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户分离对象申请时,应提供户籍所在乡镇(街)开具的未享受救助证明。对非当地户籍、未办理当地暂住证明或居住证的,当地乡镇(街)应当协助其向救助管理机构申请救助。
(3)申请临时救助应提交市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①《临时救助申请书》、《家庭收入、财产状况授权核查书》和遭遇困难情况证明;
②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明或居住证等身份情况证明;
③收入、财产情况证明;
④赡(扶、抚)养义务关联人收入、财产情况证明或乡镇(街)以及村(社区)开具的证明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提供相应的材料:
① 保险、理赔、受助情况等证明;
②公安消防管理部门、相关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
火灾等突发性事故证明,包括遭遇突发性急难险情的时间、地点、具体情形、造成的损失、对生活的影响程度等;
③相关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人身伤害赔偿处理结果等证明材料;
④医疗机构就诊的医疗费用结算单据原件、清单及病历,医疗救助或报销结算单据原件。原件已用于各类机构实施社会救助的,须由实施救助的部门出具证明;
⑤就学子女在校证明及相关费用证明;
⑥优抚对象、见义勇为的相关证明材料;
⑦与临时救助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2、主动发现受理。
(1)乡镇(街)、村(社区)是主动发现困难家庭或个人的责任主体,应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2)公安、住建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3)乡镇(街)或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三)审核审批。包括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市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是临时救助的管理审批机关。
1、一般程序
(1)乡镇(街)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应补齐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2)申请救助时,申请人与救助经办人员和村(社区)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乡镇(街)应单独登记备案。
(3)乡镇(街)受理救助申请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在村(社区)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
①入户调查。乡镇(街)与村(社区)组成调查小组,对申请人家庭相关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并记录调查情况,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对申请临时救助的非本地户籍居民在户籍地的收入、财产及家庭成员状况等,乡镇(街)可通过市民政局委托户籍地县(区)级民政部门协助调查核实。对于本市户籍居民在外地申请临时救助的,由市民政部门依据申请地县(区)级民政部门的信函要求,对申请人的收入、财产及家庭成员等状况,给予调查核实,调查核实情况加盖公章予以反馈。
②民主评议。乡镇(街)在村(社区)委员会的协助下,以村(社区)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由乡镇(街)工作人员、村(社区)党组织成员和村(社区)委员会成员、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等参加。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乡镇(街)应重新组织调查核实。
③公示。乡镇(街)对申请人的家庭情况调查核实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5天。无异议的,建立档案,报市民政部门审批或备案。
④审批。乡镇(街)受市民政局委托可审批救助金额度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临时救助事项,审批结束后,乡镇(街)必须将审批事项的全部资料原件存档并报民政局备案。救助金额度1000元以上的临时救助事项,乡镇(街)将初审合格档案材料报送至市民政部门审批。
⑤对未办理当地暂住证或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申请临时救助的,市救助管理机构可以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相应救助。
⑥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市民政部门和乡镇(街)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由乡镇(街)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
2、紧急程序。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街)、市民政局及相关救助管理机构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再按一般程序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1)突发事故及其他突发紧急事件导致群众遭遇严重临时性生活困难,可能危及群众生命或身体健康,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情况下,适用紧急程序。
(2)乡镇(街)、市民政局或相关救助管理机构依申请或依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的救助线索,均可直接受理。
(3)紧急程序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救助受理机构在受理申请或接到救助线索,报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启动紧急程序。
(4)紧急程序下,受理机构可简化相应程序,直接对救助对象入户核查、审批并施行救助。
(5)受理机构应在救助施行后,将救助情况在救助对象的居住地村(社区)进行公示,并在10个工作日内补齐申请、审批手续,建立档案,报市民政局存档。
临时救助档案,实行一户一档,编号管理。入档材料包括受理申请时救助对象提供的申请书、授权书原件及各项证明材料,入户调查表,民主评议记录,公示记录等材料。
(四) 救助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发放救助金、实物救助和转介服务三种方式予以救助。
1、发放救助金是临时救助的基本方式。临时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由民政局从临时救助专户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拨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到位。对不具备社会化发放条件,或者确有必要的,可直接发放现金。
(1)现金发放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救助施行机构认为确有发放现金必要的,需报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施行。
(2)现金发放只能由救助对象本人亲自领取,原则上村(社区)委员会工作人员及亲属无特殊原因不得代领。
(3)现金发放采取“四联单”方式,并登记发放台账。发放时需两人负责,一人负责登记,一人负责开具“四联单”。发放台账应包括救助对象姓名、居住地址、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困难类型、救助时间、救助金额、经办责任人等信息,并留存领取人身份证、户口复印件,由领取人签字。
2、实物救助是临时救助的辅助方式,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发放救助金并用。对救助对象确有需要的,可适度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或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
3、转介服务是临时救助的补充方式。对给予资金救助、实物救助后,仍有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
(1)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及时转介到相关职能部门并协助其申请;
(2)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到有救助意愿的相关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五)救助资金和救助标准
1、救助资金。
(1)临时救助资金应多渠道筹集,主要包括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低保结余资金和社会捐助资金等。低保结余资金只能用于对低保对象的临时救助。
(2)市政府将临时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按照行政区域人口数量和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临时救助发生情况等因素安排临时救助专项资金。
(3)市民政局应设立临时救助专户,统筹管理使用本级临时救助专项资金,便于开展急难救助。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市民政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为所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拨付一定额度的临时救助资金。
2、救助标准。
(1)临时救助标准由市政府确定、公开发布并适时调整。具体公式为:
临时救助标准(每人)=当地当期城市低保标准×相应月数。
①“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依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的家庭或个人,救助标准(每人)原则上为当年1-3个月城市低保标准,最高不超过6个月;
②因患有重特大疾病,医疗必需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依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的低收入家庭或个人,救助标准(每人)原则上为当年1-3个月城市低保标准,最高不超过6个月;
③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保家庭或个人,救助标准(每人)原则上为当年1-3个月城市低保标准;
④因不可抗力、意外伤害或失独等原因陷入困境的低收入家庭或个人,救助标准(每人)原则上为当年1-3个月城市低保标准;刑满释放后无业可就、无家可归、无亲可投导致暂时性生活困难的个人,救助标准原则上为当年1-3个月城市低保标准;享受国家抚恤补助且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现役军人家庭及个人,救助标准(每人)原则上为当年1-3个月城市低保标准;生活困难的见义勇为的家庭及个人,救助标准(每人)原则上为当年1-3个月城市低保标准。
⑤确有必要因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当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当年6个月的城市低保标准。
(2)对特殊事件、特殊对象的救助,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市政府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召集人召集相关救助管理部门负责人共同会商确定综合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原则上年救助标准不超过10000元。
①救助对象的救助需求较大较复杂,超过正常标准,按现行救助条件满足不了其救助需求的情况下,启动“一事一议”程序。
②市民政局或相关救助管理机构认定需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救助的,报民政主要领导批准后,向市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一事一议”申请。
③市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办公室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核,认定确需“一事一议”的,提请市政府批准,由主管市长召集相关单位负责人召开社会救助联席会议,讨论救助事项及救助标准,确定各相关单位责任及完成时限。
④各相关单位应在会议确定的完成时限内落实救助事项,并将落实情况报送市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办公室存档备案。
四、相关要求
(一)健全工作机制。
1、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确保临时救助工作扎实推进。
2、乡镇(街)设立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落实“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建立受理、转介、结果反馈工作流程,提升基层为民服务水平。
(二)强化能力建设。
1、加强社会救助基层经办能力建设,充实基层社会救助经办队伍,确保基层临时救助工作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2、加强经费保障,将临时救助所需工作经费纳入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统筹考虑,列入财政预算。
(三)落实责任追究。
1、要将社会救助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对因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2、市民政、财政、卫生计生、教育、住建、人社、残联等部门要切实履行各项工作职责,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3、社会救助实施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救助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或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3)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4)不按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提供相关服务的;
(5)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5、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单位和个人,按《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六十七条规定,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6、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或者服务的,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六十八条规定,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