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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江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
按照《吉林省民政厅加强最低生活保障规范管理工作的意见》(吉民发[2019]8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规范化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低保管理
(一)严格落实低保政策规定。
各乡镇(街)要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要求,严格按照户籍、收入和财产条件认定低保对象,全面落实“补差式”救助,切实做到有法必依;制定实施种植业、养殖业、务工(打工)、赡养费、政策性补贴等行业收入评估标准,做到年度动态调整,强化家庭收入核算的公平性。
一是落实“收入豁免”政策。对家庭上年度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因病支出较大“支出型”贫困家庭、重残人员家庭、丧偶单亲且子女就学的家庭,人均收入分别按当地低保标准200%、100%、50%扣减,扣减后为负数的,按零收入核算;扣减后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低保条件的,按政策规定纳入保障范围。
二是落实“支出核减”政策。脱贫攻坚期内,对农村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家庭年收入扣减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自负医疗费用是指在医疗机构诊疗或遵医嘱自行购药发生的、有正规票据证明的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医疗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慈善救助等救助后的剩余费用)后,人均额度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情况符合当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条件的“支出型”贫困家庭,纳入低保保障范围,享受一年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一年后重新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经“支出核减”后,符合条件的,继续保障;不符合条件的,终止保障。自负医疗费用支出扣减后为负数的,按零收入核算;低保补助金,按照低保标准与扣减后所核算收入的差额发放。“支出核减”政策与“收入豁免”政策只能任选其一,不能同时享受。
三是落实“就业渐退”政策。低保对象动态核查时,对实现就业或接受扶贫开发项目取得收入的低保对象,核算其家庭总收入时,当地城市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低保标准部分或农村扶贫标准高于农村低保标准部分不予计算;享受收入豁免政策后,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仍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200%的,城市低保家庭可继续享受12个月低保待遇,农村低保家庭可继续享受18个月低保待遇,残疾人低保家庭可继续享受24个月低保待遇。
四是落实“单人户”保障政策。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对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经个人申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员;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3年以上(含3年)的宗教教职人员;适用社区矫正在社会服刑且生活无着的社区矫正人员;强戒所外就医、所外执行的生活无着人员;出狱(所)后的“三无”(无家可归、无亲可投、无业可就)刑释人员;实行家庭收入豁免后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但低于200%低保标准的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和重残人员等;可按“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单独予以保障。
(二)规范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
乡镇(街)审核审批、村(居)委会协助的分级负责管理体制。
一是规范申请受理。低保一般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特殊情况可以个人为单位申请,具体由申请人以书面提出,同时提交个人可提供的有效证件材料,书面声明并承诺户籍地或居住地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及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收入、财产等家庭经济状况,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并由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签字确认。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无正当理由,村(居)委会不得拒绝。
二是规范审核评议。乡镇(街)是低保审核的责任主体,要通过信息核对和在村(居)委会协助下对新申请低保家庭逐一入户调查,对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状况认真核查,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承诺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入户调查时,应由2名调查人员签字确认。同时,对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全部调查结束后,一般情况下,乡镇(街)组织村(居)委会居民代表等对申请家庭申报情况是否属实进行评议,并对是否给予其低保待遇提出意见建议。
三是规范联审联批。因我市已将审批权限下放到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是低保审批的监督主体,应全面审查乡镇(街道)上报的相关材料和审核意见,并按照每个乡镇(街道)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审核过程中有异议的家庭、近亲属备案人员以及有疑问、有举报或者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家庭,应全部入户调查。严禁不经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审核审批等规定程序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低保保障范围。各地要及时将低保家庭基本信息及其他相关资料录入和上传到信息管理系统,建立与纸质档案一致的电子档案,规范信息化管理。
(三)加强低保对象动态管理。
各乡镇(街)要根据低保对象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家庭收入来源等情况,按照《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暂行)》规定,对低保家庭按照A、B、C三类实行分类管理;对已获得低保待遇的家庭,组织各乡镇(街道)按照A类一年、B类半年、C类按季进行动态管理,填写《城乡居民低保动态管理审核审批表》。民政部门定期与相关部门开展信息比对,对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复查;乡镇(街)进行入户复查(人户分离对象除外),入户复查至少2名工作人员,复查人员和低保对象分别对复查结果签字确认,本人拒绝签字的,由复查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各乡镇(街)要切实将低保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变动情况的定期核查制度落实到位,依据变动情况,及时增发、减发、停发低保金;对“已死亡”低保对象,实行逐级报告制度,村(居)委会在接到低保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或群众反映低保对象死亡信息后,要在1周内核实上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应在3个工作日内核实,及时进行停保。
(四)落实社会救助信息公开公示制度。
一是公开公示内容。公开公示信息包括城乡低保政策、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在保对象基本信息、申请对象审核审批结果、县乡两级监督举报电话。在保对象基本信息长期公示内容包括低保对象姓名(未成年人、艾滋病患者等个人信息需保密的对象除外)、居住地村(居)委会、享受低保金数额等,严禁公开与享受低保待遇无关的信息,并根据动态管理情况及时更新,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二是公开公示方式。民政部门要在部门(或政府)门户网站公开相关信息,乡镇(街)要在公示处公开相关信息,村(居)委会要在办公场所设立长期公示栏公开相关信息,有条件的村(居)委会要将公开公示延伸到自然屯。各地要丰富宣传形式,通过公众场所、新闻媒体以及新媒体等,广泛宣传低保政策,提高社会和群众的知晓度。
三是公开公示时限。低保申请经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息核对、民主评议等方式审核后,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公示;管理审批机关应当对拟批准的低保家庭通过村(居)委会的政务公开栏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经管理审批机关批准确定享受救助的对象,在县、乡、村三级进行长期公示。
(五)加强低保资金发放监管。
低保金实行按月(季)社会化发放,由民政部门与代发金融机构共同确定具体发放时间。从4月1日起逐步调整发放时间,确保年底前实现每月(每季初月)10日前将上月(季)低保金发放到户(人)。低保金无特殊情况不允许他人代领,由存折(卡)持有人本人领取。因智力、身体等原因本人无法领取,委托家庭其他成员或亲属代领的,应由本人签署委托协议报乡镇(街)备案;家庭成员或亲属不能代领的,由乡镇(衔)核实后指定工作人员代领,并备案。
(六)完善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村(居)委成员(以下简称低保工作相关人员)的近亲属申请(享受)低保,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是主动申报。低保工作相关人员近亲属申请(享受)低保,其应主动申报;对不如实申报的,经查证属实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民政部门通报其所在单位或纪检监察机关,限期补报备案,并实行重点核查。存在利用职权为近亲属违规办理低保的,一经查实,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是属地管理。民政部门要将《吉林省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申请低保备案表》、低保申请、审核、审批和动态管理等相关材料的原件纳入低保档案管理范围。乡镇(街道)建立备案管理人员台账,村(居)委会设立明细台账。
三是逐级申报。村(居)委会成员近亲属申请(享受)低保,应向乡镇(街)申报备案;乡镇(街)社会救助经办人员近亲属申请(享受)低保,应向民政部门申报备案,同时通告村(居)委会;民政部门工作人员以及社会救助经办人员近亲属申请(享受)低保,应在同级民政部门申报备案,并同时通告乡镇(街)和村(居)委会。
四是重点核查。低保工作相关人员近亲属申请低保,要做到“逐户核查”;低保相关工作人员近亲属享受低保情况作为动态管理复查的主要对象,做到“重点核查”。近亲属是指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法定监护人、被监护人。
(七)建立健全信访处置和责任追究机制。
民政部门要设立并公布监督电话,及时受理群众的信访投诉举报事项,按照政策予以解答,依法依规予以处理,不得简单粗暴、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切实将矛盾化解在基层、问题处理在基层。要强化责任追究,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致使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部门负责人,以及在低保审核审批过程中吃拿卡要、优亲厚友、违规操作、把关不严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的工作人员,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追究责任。要加大对骗取低保人员的查处力度,及时追回违规领取的已发放低保金,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低保待遇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外,还要将有关信息记入征信系统,实施联合惩戒。
(八)加强经办服务队伍能力建设。
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抓紧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基层民政能力建设的意见》(吉厅字[2018] 20号),按照要求加强县、乡、村三级工作力量,通过内部调剂、落实社工岗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配齐配强工作人员,确保基层有机构理事、有人办事。各地要确保社会救助岗位编制人员在岗在位,工作正常开展。各地要将县、乡两级社会救助经办服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确保基层有钱办事。分级组织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基层经办服务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二、工作要求
一是夯实责任。严格按照低保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对低保对象进行精准认定,民政部门要切实担负好行业评估标准制定、保障标准测算、低保对象审批、业务培训、监督管理等职责;乡镇(街道)要切实履行低保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和公示等审核职责;村(居)委员会要协助做好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公示等工作。严禁不经调查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坚决杜绝“关系保”、“人情保”。
二是狠抓落实。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低保政策学习,创新工作方法,多措并举,全面落实低保工作规程、分类施保、近亲属备案制度、长期公示等政策,确保政策落实不打折、不缩水、不走样。充分利用社会救助公示栏、报刊、网络等各种宣传媒体,全面提升低保政策的知晓率。同时,县、乡两级要结合工作职责认真组织开展业务培训,采用多种形式,实现县、乡、村工作人员全覆盖,使各级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特别是村(居)委会人员全面准确把握低保制度目标、功能定位、对象范围、审批程序、救助方式等政策规定,切实将低保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民政部门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覆盖到乡镇的社会救助培训。
三是强化监督检查。要切实做好低保工作的监督管理,结合组织实施的专项行动,及时开展专项调研,将低保政策落实情况作为重点内容,深入乡村,掌握第一手资料,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同时,要充分发挥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机制的作用,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增强部门合力,强化资源共享,推进低保工作健康发展。
2019年 4 月 25 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