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临民发〔2018〕13号
关于印发《临江市民政局宣传贯彻<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
局机关相关科室、局属相关事业单位,各公(民)办福利机构:
现将《临江市民政局宣传贯彻<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3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江市民政局宣传贯彻
<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实施方案
为确保全市民政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扎实深入开展,全面贯彻落实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宣传贯彻《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的通知(吉安委办〔2018〕3号)精神,结合我市民政系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宣传报道的力度、深度、广度,强化新闻监督和舆论引导作用,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通过学习宣传贯彻该《条例》,进一步提高依法治安工作水平,提升民政系统工作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和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能力,全面营造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不断提高全民安全意识,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宣传措施
局机关相关科室作为这部地方性法规的主要行政执法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新《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抓好该《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
(一)加强在新闻媒体上宣传报道。在电视台、报刊等主流媒体,采用专版、专栏、专题报道、访谈直播等形式,宣传报道《条例》内容及各单位宣传贯彻活动动态。
(二)开展《条例》普法宣传。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将《条例》纳入“七五”普法计划。通过组织安全生产志愿者服务、安全生产知识竞赛、“安全生产月”活动等途径,开展《条例》宣贯等活动。
(三)组织督促本科室分管单位做好学习宣传。在科室分管单位内部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使广大工作人员充分了解、掌握和遵守《条例》。
(四)突出领导干部带头学习培训。局属相关事业单位,各公(民)办福利机构法人要站在依法治安的高度,严格按照领导干部学法要求,将《条例》纳入本单位学法计划,并组织召开学习会,带头对《条例》进行系统学习,同时要组织召开多种形式、不同规模的《条例》宣讲报告会,将学习活动不断引向深入。
(五)全面做好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专业培训。按照条块划分原则,有安全监管职能的工作人员部门要参加执法证学习并考取证书。做到“全面知法、熟练用法、严格守法、严肃执法”。
(六)开展对企事业单位“三类人员”培训。局机关相关科室要紧紧抓住本科室分管单位法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这三个关键群体,将《条例》纳入有关培训、考核内容。
(七)认真组织开展企事业单位内部培训。局机关相关科室要督促指导本科室分管单位结合自身实际,将《条例》学习培训普及深入到车间、班组、岗位,使从业人员熟悉掌握《条例》基本内容做到培训“全覆盖”。
三、有关要求
(一)局机关相关科室要督促本科室分管单位对照《条例》的相关条款,找出安全管理方面的漏洞和制度缺陷,及时修订补充单位内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查找自身存在的各类事故隐患并及时整改,全面夯实、规范分管单位内部安全管理。
(二)依法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严格执法。2018年3月1日起,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科室工作人员要按照《条例》规定,加大执法监察工作力度,对存在非法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有序开展。
(三)局属相关事业单位,各公(民)办福利机构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宣传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工作方案、动态和总结的文字及图片等资料请于3月底前报局安全监督管理科。联系人:纪鹏飞;联系电话:0439-5219573;电子邮箱: 741052846@qq.com。
附:《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宣传提纲
《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宣传提纲
宣传的重点内容:
一、《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于2017年12月1日由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共6章61条。
二、安全生产工作分级属地和“三个必须”原则。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第三条)
三、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及本部门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在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第四条、第八条)
四、各类功能监管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高新技术产业区管理机构,必须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人员,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六条)
五、明确了21个行业及业务(专业)领域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条例》规定了这些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直接监督管理,并切实履行五项职责:(一)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责任制,并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二)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情况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情况进行重点检查;(三)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实施审查批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四)依法查处本行业、本领域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及时排除;(五)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第四十一条)
六、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规定企业对风险辨识、估测、评价、分级、监控预警、应急以及事故隐患的排查、登记、报告、治理、验收、资金保障等事项应作出具体规定,实行动态管理。并将企业建立自身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及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纳入了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工作职责。(第十五条、第十八条)
七、安全生产责任全覆盖。安全生产责任要包括主要负责人及其他分管负责人责任;各部门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岗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第十七条)
八、明确了企业副职的安全生产职责。(一)企业副职领导人在分管工作范围内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向主要负责人汇报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情况;(二)督促、检查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保护现场,做好善后工作;(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第十九条)
九、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规定企业所必需的安全投入要在单位年度财务预算中予以落实的制度。(第二十条)
十、企业一般性的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规定了企业应当建立的一般性安全生产具体制度和规程。(第二十一条)
十一、建设项目与周边在建或已建成项目之间的双方安全距离。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与周边项目的安全距离应当执行相应类别的国家规定和标准;在已有危险物品建设项目周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距离的规定和标准。
同时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项目、生产经营单位的规划选址和布局时,应当保证与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之间的安全防护距离,并留有适度的发展空间,降低整体安全风险;在已有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周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符合项目双方的安全防护距离规定和标准。(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二条)
十二、明确了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应当遵守的十三项通用性规定。(第二十九条)
十三、强化粉尘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吸取外省粉尘爆炸事故教训,预防我省类似事件,针对预防粉尘爆炸作出了四项特别规定。(第三十条)
十四、明确了九种危险性较高作业(爆破、吊装、高处作业、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放射性、高危粉尘、高毒作业),在作业前实施风险分析制度和安全条件确认制度。
明确了六种危险作业(爆破、吊装、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危险化学品装卸、安装或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监护和监督管理的制度。
明确了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和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分别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和管道燃气经营单位,指派专业人员到现场进行安全指导的制度。(第三十一条)
十五、将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实行负责人(主要负责人、领导、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轮流现场带班作业制度纳入地方立法。规定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在带班时应当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止作业命令,组织人员及时有序撒离到安全地点。(第三十二条)
十六、强化物业安全管理。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经常性安全巡查义务,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发现隐患要如实记录、立即处理无法处理的要立即报告。(第三十六条)
十七、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明确了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八个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保险机构参与生产经营单位的风险评估管控。(第三十七条)
十八、明确了企业主要负责人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的工作质量要求,对达不到要求的,采取行政措施,实施行政处罚。(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