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临江市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社会公益事业建议领域 >> 教育领域

关于印发《临江市 2024年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202442

 

各中小学、幼儿园,局内各科室、局直各单位

现将《临江市 2024年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江市教育局

                     2024年612

 

临江市2024年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秩序,统筹做好2024年全市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促进教育公平,根据白山市教育局《白山市 2024 年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白山教基字〔2024〕20 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省教育大会和全市教育大会部署。着眼招生入学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不断深化改革、强化统筹、健全机制,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好上学、上好学”的需求。进一步提高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健全公平入学长效机制,助推“双减”政策走深走实,营造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良好生态。严格落实教育部“十项严禁”纪律要求,切实保障教育公平。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国家、省招生政策和纪律要求,确保招生工作依法依规进行。

(二)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的原则

建立科学有序、运转高效、公正透明的招生入学工作机制,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岗位职责。

(三)坚持“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目标要求

科学合理划定片区,严格落实就近入学政策。

(四)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全面落实中小学“阳光招生”“阳光分班”,及时向社会公布招生入学相关政策、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公正、结果公平。

三、入学办法 

(一)义务教育阶段

建立义务教育阶段常住人口学龄儿童摸底调查制度,加强生源分布情况分析,保障学位供给。根据适龄儿童少年人数、学校分布和规模、行政区划、交通状况等因素,采取单校划片的方式,为全部义务教育学校科学划定招生片区范围,确保 100%覆盖行政区域。

1.小学

凡年满6周岁(2018年8月31日前出生,含8月31日)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儿童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房产证或购房合同(本合同)、不动产查询证明等材料,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报名。三代同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父母、适龄儿童少年)的在此基础上需提供父母无房证明和能证明祖孙关系的材料。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由教育局批准。

城区学校采取划片入学,依据“房户一致”优先原则,在划定学区内按生源排序接收学生入学。一是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其父母户籍一致,实际居住地址与父母房屋产权证一致,且在学区内的;二是适龄儿童少年父母在本地区无住房,适龄儿童少年及父母和祖父母(外祖父母)三代人户籍一致,适龄儿童少年自出生之日起,即落户在祖父母(外祖父母)户籍上,且户籍从未迁移,实际居住地址与祖父母(外祖父母)房屋产权证一致,且在学区内的;三是其他情况,由教育局根据适龄儿童少年实际住址、结合周边学校布局、办学规模、招生实际统筹安排入学。

2.初中

已完成小学阶段义务教育的毕业生升入初中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儿童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房产证、购房合同、不动产查询证明等材料,在规定时间到所在毕业学校,由教育局教育科人员入校统一审核登记,根据学区划分方案,统一安排入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毕业生直接升入本校初中继续就读。在外地就读小学,回户籍地升初中的小学毕业生由父或母持儿童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房产证(居住证)、购房合同、不动产查询证明等材料到所在户籍地教育局报名,经教育局审核后,统筹安排入学。

3.特殊群体

1)随迁子女入学。深入推进“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落实“最多跑一次”要求,切实简化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随迁子女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携带在我市城区的居住证(非本市户籍的,由公安机关出具)、户口簿等相关材料,同本地学生统一时间、统一地点进行报名登记;此类学生与本地学生同城同等待遇,由教育局统筹安排到相对就近的学校入学。

2)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坚持普特融合,鼓励就近、择优、相对集中接收残疾儿童少年入学,依法保障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就便随班就读。按照“一人一案”确定适合其身心特点的教育安置方式,重度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可选择由特殊教育学校采取送教上门方式提供教育帮助或经临江市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评估不具备学习能力后,方可不入学。

3)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少数民族学生同本地学生同城同等待遇,与本地学生统一时间、统一地点进行报名。

4)特殊优抚对象入学。依据国家、省、市相关优待政策文件,妥善安排适龄儿童少年为我市的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消防救援人员子女、边境管理人员子女、人才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切实落实教育优待政策。

5)其他群体入学。港澳同胞、台湾省籍同胞和华侨、归侨子女以及外籍适龄儿童少年等入学工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高中阶段

1.招生计划

根据学校办学规模和办学条件,对域内各普通高中招生计划进行总体统筹,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按照规定的招生范围、招生计划、招生时间、招生方式进行统一招生,严禁违规超计划招生和提前招生,不允许跨地区招录应届毕业生。

2.指标生分配

严格按照省教育厅招生文件中“进一步完善优质高中招生指标到校政策,确保名额比例不低于75%,指标生的招生政策适当向农村初中倾斜”的要求,统筹各学校指标生计划分配。

四、相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 建立健全科学有序、运转高效、公开透明的招生入学工作机制。全面落实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做好 2024年新生建籍、小升初以及高中招生工作,梳理热点、难点问题,研究解决方案,进行风险评估,制定应急预案,确保招生工作平稳进行。

(二)强化政策落实

全面落实国家、省、市招生入学相关规定,科学合理划定片区。学生在片区学校“入读”期间,原则上该学校不得再接收同一套住房地址的其他适龄儿童少年(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除外)入学,即同一套住房小学六年一个学位,初中学校三年一个学位,九年一贯制学校九年一个学位。不符合划片入学政策的适龄儿童少年,由教育局统筹安排。片区内登记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的,按照已明确的规则录取,其余未录取学生由教育局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统筹协调安排入学。

(三)强化各方义务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以任何其他方式组织学习代替接受义务教育。各学校要严格按照控辍保学工作要求,健全联控联保机制,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精准做好控辍保学工作,确保除身体原因不具备学习条件外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不失学辍学。建立健全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常态化报告机制,落实专项行动,严防辍学新增反弹。要认真排查并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或个人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           

(四)强化行为规范

严格落实教育部“十项严禁”纪律要求。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招生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严禁初高中学校对学生进行中高考成绩排名、宣传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教育局也不得对学校中高考情况进行排名,以及向学校提供非本校的中高考成绩数据;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五)强化督查问责

建立健全监督举报平台,完善考核机制,将招生入学工作纳入责任督学日常督导范围,把规范招生入学工作作为对学校政绩考核、行风评议的重要内容。对因执行政策不坚决,办法措施不规范、招生程序不到位等,导致招生工作中发生违规行为,扰乱招生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严格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违规学校视情节予以责令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予以诫勉谈话、责令书面检查、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