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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临江市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义务教育质量、普通高中学校办学质量、特殊教育学校办学质量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政教督委办〔20243

局内各科室、局直各单位普通高中、义务教育学校、特教学校、各级各类幼儿园:

依据白山市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义务教育质量、普通高中学校办学质量、特殊教育学校办学质量评价实施方案》白山政教督委办2024〕2号文件精神,制定临江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义务教育质量、普通高中学校办学质量、特殊教育学校办学质量评价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临江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202438

 

临江市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义务教育质量、普通高中学校办学质量、特殊教育学校办学质量评价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全国和全省教育大会精神,切实扭转不科学的教育评价导向,全面深化基础教育教学改革,促进基础教育内涵发展和质量提升,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临江市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义务教育质量、普通高中办学质量、特殊教育学校办学质量评价实施方案。

一、评价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以及教育部《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价指南》《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指南》《普通高中学校办学质量评价指南》《吉林省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义务教育质量、普通高中学校办学质量评价实施方案》《吉林省特殊教育学校办学质量评价实施方案》《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白山市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义务教育质量、普通高中学校办学质量、特殊教育学校办学质量评价实施方案》等。

二、评价原则

(一)坚持正确方向。坚持社会主义办学(园)方向,践行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使命,树立科学教育评价导向,促进幼儿园安全优质发展、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普通高中多样化有特色发展。

(二)坚持育人为本。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注重综合素质评价,引导幼儿园坚持保教结合,以游戏为基本活动,有效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引导义务教育学校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有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引导普通高中学校丰富课程体系,发展学生核心素养,增强学生综合素质,有效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 尊重特殊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和成长规律,推动普通教育、职业教育、医疗康复及信息技术与特殊教育融合,强化学生全过程纵向评价,合理调整课程内容,不断优化教学方式,促进特殊儿童更好融入学校、掌握一技之长与适应社会生活。

(三)坚持问题导向。完善评价内容,突出评价重点,改进评价方式,切实扭转“重结果轻过程、重硬件轻内涵、重他评轻自评”等倾向,着力克服“唯分数、唯升学”倾向,促进形成良好教育生态。

(四)坚持以评促建。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强化过程性评价、发展性评价和增值性评价,有效发挥引导、诊断、改进、激励功能,引导办好每所学校(幼儿园),教好每名学生。

三、评价内容

(一)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办园方向、保育与安全、教育过程、环境创设、教师队伍等 5 个方面,共 15项关键指标和 49 个考查要点。具体详见《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价指标》(附件 1)。

(二)义务教育质量评价内容。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指标包括县域、学校、学生 3 个层面。其中,县域义务教育质量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价值导向、组织领导、教学条件、教师队伍、均衡发展等 5 个方面,共 12 项关键指标和 30 个考查要点;学校办学质量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办学方向、课程教学、教师发展、学校管理、学生发展等 5 个方面,共 12 项关键指标和 27 个考查要点;学生发展质量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品德发展、学业发展、身心发展、审美素养、劳动与社会实践等 5 个方面,共 12 项关键指标和 27 个考查要点。具体详见《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指标》(附件 2)。

(三)普通高中学校办学质量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办学方向、课程教学、教师发展、学校管理、学生发展等 5 个方面,共 19项关键指标和 49 个考查要点。具体详见《普通高中学校办学质量评价指标》(附件 3)。

(四)特殊教育学校办学质量评价内容。主要包括政府履行职责、课程教学实施、教师队伍建设、学校组织管理、学生适宜发展等 5 个方面,共 18 项关键指标和 49个考查要点。具体详见《特殊教育办学质量评价指标》(附件4)。

四、评价方式

(一)坚持结果评价与增值评价相结合。在关注学校(幼儿园)教育教学(保育教育)质量实际水平的同时,要重点关注其发展水平和工作水平的进步程度。其中,幼儿园要科学评判幼儿园和教师提升保教水平的努力程度和改进过程;义务教育要科学评判党委政府、学校和教师的努力程度;普通高中教育和特殊教育要科学评判学校为提高办学质量所付出的努力和取得的成效; 要科学评判党委政府在条件保障方面的努力程度;科学评判学校和教师为提高办学质量所付出的努力、改进的过程和取得的成效。严禁用直接测查幼儿能力和发展水平的方式评价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和特殊教育教学质量,坚决克服单纯以考试成绩或升学率评价学校办学质量的倾向。

(二)坚持综合评价与特色评价相结合。在关注学校(幼儿园)全面育人整体成效和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情况的同时,注重差异性和多样性,关注学校(幼儿园)特色发展和学生个性发展情况,切实防止用“一把尺子”衡量不同学校(幼儿园)的做法,促进学校(幼儿园)特色发展和学生个性发展。

(三)坚持外部评价和自我评价相结合。在构建多方参与、统筹优化、责任明晰、组织高效的外部评价工作体系的同时,引导学生、学校(幼儿园)和县级党委政府积极开展常态化自我评价,激发内生办学(园)活力,促进学校(幼儿园)及时主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不断提升教育教学(保育教育)质量。对幼儿园进行评价时要采取随机抽取班级,入班观察的方式进行,抽取班级覆盖面不少于各年龄班级总数的三分之一;要通过入班不少于半日的连续自然观察,了解教师与幼儿互动情况,准确判断教师对促进幼儿学习与发展所做的努力与支持,全面、客观、真实地了解幼儿园保育教育过程和质量。

(四)坚持线上评价与线下评价相结合。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在评价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学校(幼儿园)常态化评价网络信息平台及数据库,完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通过实地调查、观察、访谈等方式,深入了解掌握实际情况,切实做到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相结合,确保评价真实全面、科学有效。

五、评价实施

评价工作采取学校(幼儿园)自评、县评价、市级复评、省级抽查评价、国家抽查监测的方式进行。

(一)学校(幼儿园)自评。学校(幼儿园)原则上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教育质量自我评价,并对学生(幼儿)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情况进行评价。教育要加强对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义务教育质量、普通高中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办学质量自评工作的业务指导。自评结束后,学校(幼儿园)要形成自评报告于每年41日前报送本级教育督导部门

 

(二)县评价。包括对学校(幼儿园)评价和县级党委政府义务教育自评。对学校(幼儿园)评价工作由级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所辖学校(幼儿园)数量统筹实施,原则上每 3 年为一个周期,确保每个周期内覆盖县域内所有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保证在党政主要负责人、校长(园长)任期内至少进行一次评价,要注重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评价工作。县级党委政府对照《县域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指标》,每年完成一次对本县域义务教育质量和党委政府履职情况的自评工作,自评结束后,要形成自评报告于每年5月1日前报送白山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三)市级复评。白山市教育督导机构负责对所辖县(市、区)教育质量自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每年对所辖县(市、区)义务教育质量和党委政府履职情况进行复评,并按照每县不少于10%的比例对学校(幼儿园)进行复评。复评工作结合对县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幼儿园规范办园行为督导评估、责任督学挂牌督导等项目一并进行。

(四)省级抽查评价。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结合对市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省级督导评估、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省级督导评估等工作,分年度、分批次开展抽样评价工作,并以适当方式通报抽查评价结果,督促政府切实履职尽责。

(五)国家抽查监测。国家教育督导部门对各地评价情况进行抽查,对学校(幼儿园)办学(园)质量和学生发展质量进行监测。

六、评价结果及运用

要切实加强对评价信息的分析,实事求是地作出评价结论,认真提出工作改进意见建议,不断完善评价结果运用机制,充分发挥评价结果的引领和促进作用。

(一)评价结果

1.优秀(得分率在90%以上,含90%)

2.良好(得分率在80%90%之间,含80%)

3.合格(得分率在70%80%之间,含70%)

4.不合格(得分率在70%以下,不含70%)

(二)结果运用

1.促进学校(幼儿园)改进教育教学(保育教育)工作。要充分利用评价结果,指导改进教育教学(保育教育)和管理,提升全面育人、科学育人能力水平。促进学校(幼儿园)和教师精准分析学情、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2.健全激励约束与宣传推广机制。将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价结果,作为对幼儿园表彰奖励、政策支持、资源配置、园长考核以及民办园年检、普惠性民办园认定扶持等方面工作的重要依据。将义务教育学生发展质量评价结果作为学校办学质量评价和县域义务教育质量评价的重要依据,将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质量评价结果作为对学校奖惩、政策支持、资源配置和考核校长的重要依据,将县域义务教育质量评价结果与县级党政领导履行教育职责评价、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认定等工作挂钩,对质量评价结果不合格的,不能评优评先不能认定为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将普通高中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办学质量评价结果作为对学校奖惩、政策支持、资源配置和考核校长的重要依据。要将特殊教育办学质量评价结果作为县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县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要引导县级政府落实特教特办,切实履职尽责,为提升特殊教育质量提供充分的条件保障和良好的政策环境;引导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普通学校改进教育教学和管理方式,不断完善办学条件,全面提升办学质量,促进特殊儿童全面健康适宜发展。对履职不到位、落实政策不力、违反有关政策规定、学校(幼儿园)办学(园)质量持续下滑且整改不到位的,依据《吉林省教育督导问责实施细则(试行)》《白山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问责实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对在评价工作中发现的办学(园)质量显著提高的先进典型经验,要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发挥好示范辐射作用。

3.推动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结果在向学校(幼儿园)做好反馈的同时,要向属地党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和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进行通报,作为地方各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的重要内容,督促政府切实履行职责,为办好每所学校(幼儿园)提供充分的条件保障和政策环境。

4.实施表彰。按照《临江市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义务教育质量、普通高中学校办学质量评价实施规划(2023—2025年)》,每完成一轮评价,对评价结果为“优秀”,且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

七、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评价工作,深刻领会开展评价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导向作用,统一思想、凝聚共识、促进树立科学的教育质量观念。要建立党委政府领导、教育督导部门牵头、部门协同、多方参与的组织实施机制,积极推进将评价工作纳入本地深化教育评价改革重要内容,与已经开展的有关督导评价工作有效整合、统筹实施、避免重复评价。

(二)强化评价保障。要为评价工作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组织开展评价工作培训学习,支持开展评价工作研究,加强评价信息管理平台建设。要遴选各级督学、教育行政人员、教科研人员、校长、教师和有关专家等组成专业素质过硬且相对稳定的评价队伍。

(三)营造良好氛围。要广泛宣传国家和我省教育评价政策措施,深入解读质量评价的精神实质、内容要求和指标体系,争取广大师生、家长和全社会的理解支持,努力营造我省推进教育评价改革和教育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氛围,切实办好每所学校(幼儿园),着力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本方案下发之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