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临江市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社会公益事业建议领域 >> 教育领域

关于印发《临江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

关于印发《临江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

临政教督委〔2023〕1号

临江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临江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临江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

               (办公室代章)

               2023年5月18日

 

临江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工作规程

为规范临江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工作,更好地履行教育督导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吉林省教育督导规定》《吉林省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参照《白山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工作规程》,结合我市教育督导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 机构设置

第一条 临江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依据《教育督导条例》《吉林省教育督导规定》《临江市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推进方案》设立的临江市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

第二条 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市政府分管教育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2名,由市教育局局长和专职督学担任。成员由市委、市政府相关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由专职督学兼任办公室主任,组织领导教育督导工作。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四条 委员会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教育督导法规、政策、制度和标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决策部署;研究制定临江市教育督导的重要政策;审议临江市教育督导工作的总体规划、重大事项、年度工作要点和工作总结;统筹指导全市教育督导工作;聘任专兼职责任督学;发布临江市教育督导报告; 依据《临江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问责实施方案》(详见附件3)组织实施问责工作。

第五条 委员会成员职责。

1.主任:负责委员会全面工作。

2.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完成主任交办的重要事项。

3.成员单位:按照部门所承担的教育改革发展相应职能履行相关教育督导工作职责(详见附件2)。

4.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委员会日常事务,执行委员会决议。组织开展对全市各级各类教育实体单位的督导检查、评估验收、质量监测等工作。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六条 委员会实行召开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重要事项的制度。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委员会主任或主任指定的副主任可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

第七条 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或主任指定的副主任主持。出席会议人员为: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列席会议人员根据会议需要确定。

第八条 会议议题由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主任要求或工作需要研究提出建议方案,报主任审定。委员会会议议定事项,由委员会办公室协调督促有关部门落实,落实情况向主任、副主任报告。

第九条 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委员会会议结论性意见整理形成会议纪要,由委员会主任签发。会议纪要发送主任、副主任、成员,以及与会议决定事项有关的部门,根据需要可报送市委市政府相关领导。

第四章 其他工作

第十条 以委员会名义发出的文件由主任或主任指定的副主任签发。以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发出的文件由副主任或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签发。以委员会及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发出的文件,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撰写、校对、文印、登记、分发和存档。

第十一条 充分利用各新闻媒体、教育网络平台,主动公开教育督导政策、工作进度和督导报告。加大教育督导结果公开力度,为教育督导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第十二条 临江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对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估”自评工作,自评报告在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本规程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临江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2.临江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3.临江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问责实施方案

 附件1

临江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名单

 任:赵文君  市政府副市长

副主任:高    市教育局党组书记、局长

市教育局专职督学

 员:邵俊达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郑守进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尹文超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

李作勋  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张敬瑶  共青团临江市委员会副书记

王宇杰  市残疾人联合会副理事长

耿德刚  市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王春亮  市公安局副局长

吴允明  市民政局四级主任科员

周景波  市财政局二级主任科员

赵振欣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唐远鸣  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孙爱民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副局长

   市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徐宝国  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杜正君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魏春江  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三级主任科员

徐晓勇  教育局副局长

附件2

临江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为充分发挥临江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作用,形成各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教育督导工作新格局,健全完善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根据教育督导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临江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市委组织部:坚持和加强党对教育事业的全面领导,在市委统一领导、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协调下统筹抓好中小学校党建工作,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中注意了解教育督导结果及整改情况。对履职不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况约谈相关部门负责人。

市委宣传部:指导全市教育系统意识形态领域工作;指导全市教育系统理论武装、新闻宣传和校园文化建设工作;指导协调全市教育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学校网络文化建设与管理工作。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研究提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教育、科技发展政策建议,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具体事宜;配合办理扶持、援助民族教育有关事项;参与协调双语教育工作。

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科学核定教职工编制,落实全市教职工编制配备标准,均衡配置城乡教职工编制;对中小学教师编制实行动态管理,科学配置资源,根据学校布局结构调整、不同学段学生规模变化等情况对教师编制进行合理调配。

共青团临江市委员会:根据党的中心任务和市委、团中央、团省委、白山团市委不同时期的工作部署,研究确定全市学校共青团工作的重点和主要措施,组织开展全市学校共青团工作;参与制定全市青少年事业发展规划和青少年工作方针、政策;教育和引导全市团员青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导学校做好党建带团建工作,扩大团的组织覆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有效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协助教育部门做好全市中小学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维护学校稳定和社会安定团结;负责全市青年统战、青少年交流工作。

市残疾人联合会:参与制订残疾人教育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发展规划,参与实施和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改善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推进特殊教育发展;多渠道筹措资金,建立扶残助学机制,扶持贫困残疾学生完成学业。

市发展和改革局:按照教育优先发展的要求,把教育发展和改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规定权限履行好教育项目审批(核准)手续;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等政策支持教育发展。

市教育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政策和规划,起草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负责全市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制定全市教育改革发展战略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负责全市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加强对教育经费的使用和监管。

市公安局:积极配合教育部门开展校园安全专项督导检查;依法查处涉校违法犯罪案件;强化警校联动,指导学校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全面排查整治校园安全隐患,会同相关部门整治、净化校园周边环境;协助学校开展法制安全教育。

市民政局:协助教育部门解决残疾儿童和孤儿就学保障、控辍保学、民办非企业教育机构监管等工作。

市财政局:保障教师工资待遇,保障教育经费“两个只增不减”;会同教育部门研究制定总体教育投入政策,调整优化教育支出结构;研究制定各教育阶段事业发展财政支持政策,制定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经费使用管理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省级文件精神,牵头推进教育领域职称制度改革,会同教育部门负责职称政策执行、协调落实和监督检查;会同市教育局落实深化教育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市教育局完善各级各类教育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相关制度并加强日常管理;依法保障教师劳动报酬等权益;贯彻执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承担技工教育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针对市内不同规模城镇教育用地配置要求,优化教育领域重要设施空间布局;在本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合格规划布局各类教育用地,保障教育用地空间;规范教育用地管理,推动节约集约利用;落实国家教育用地政策,保障合理教育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求。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教育部门做好学校建设工作,加强学校建设工程项目行业监管;加强小区配建幼儿园项目行业监管。

市农业农村局:指导农业教育,指导高素质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

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负责社会体育文化资源的共建共享、体育文化公共资源向学生免费或低收费开放使用、对学校体育文化教育工作纳入教育发展规划提出建议,并落实相关政策。

市卫生健康局:监督指导学校健康教育和卫生工作,指导做好传染病、学生常见病和其他疾病的预防和治疗,指导做好学生近视预防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指导教育行政部门推动各级各类学校健全完善应急预案,督促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学校食堂和校园及周边食品经营活动实施行政许可、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加大学生用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配合教育部门做好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工作;将校园周边商品市场治理作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重点,通过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行动加强对学校周边无证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良好的校园周边商品市场秩序。

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协助推进全市教育信息化发展和重大教育信息化工程;协调解决教育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附件3

临江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问责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临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推进方案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深化教育督导问责机制改革,加大教育各项重点工作推进力度,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吉林省教育督导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吉林省教育督导问责实施细则》,结合临江市教育重点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问责内容

(一)相关职能部门

1.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情况。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和改善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坚持正确办学方向,全力保障和推进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2.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深入推进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将“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双减”、中小学“学生餐”专项整治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抓好抓实。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负面清单,坚决纠正片面追求升学率倾向。落实《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实施意见》,坚持开展好劳动技能教育,做好“上冰雪、进森林、树信念”的组织工作,将劳动教育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大力推进中小学心理健康辅导室建设。

3.各级各类教育发展情况。县域内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 90%以上、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比达85%以上、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达50%以上;深入推进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确定时间表和路线图并有推进措施。规范中小学招生行为,小学、初中所有班级学生数分别不超过45人、50人,所有小学、初中规模不超过2000人,九年一贯制学校义务教育阶段规模不超过2500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管理责任体系、质量标准体系、专业团队体系;稳妥推进中考改革、新高考综合改革,新课程、新教材全面实施。采取严禁招收借读生、规范转学行为等措施,完全消除普通高中大班额。

4.统筹推进教育工作情况。科学制定学校布局调整总体规划,均衡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加强基础教育教学质量分析,本地整体教育质量水平逐年提高。查处教育乱收费及学校教师有偿补课成效明显。

5.加强教育保障情况。确保教育经费“两个只增不减”,及时足额拨付并按规定用途使用;建立执行教师工资待遇保障长效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落实“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政策;不拖欠教师工资;严格执行各级各类学校学生资助政策;民办幼儿园的财政性奖补资金要到位;有效落实《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二)各级各类学校

1.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加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力度。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完善学校管理和教育评价体系,健全学校家庭社会育人机制。在各类教育督导评估、监测工作中达到合格以上标准。

2.有效推进教育评价改革。落实《吉林省〈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部门分工、措施清单和负面清单》和十个“不得”、一个“严禁”等事项清理,确保教育评价改革工作在各类学校有效推进。将劳动教育纳入人才培养的全过程。

3.规范办学行为。贯彻落实《吉林省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义务教育质量、普通高中学校办学质量评价实施方案》《吉林省特殊教育学校办学质量评价实施方案》,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严格执行《吉林省义务教育课程实施办法》《吉林省义务教育教学常规》《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中小学教师家访工作制度的通知》。高质量完成《临江市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义务教育质量、普通高中学校办学质量评价实施规划(2023年—2025年)》《临江市特殊教育学校办学质量评价实施方案》年度工作任务。

4.加强对民办幼儿园和培训机构的管理。民办幼儿园和教育培训机构要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双减”政策、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

5.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各级各类学校要贯彻落实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加强师德培训,做好“四有”好教师的锤炼,定期开展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教育,人均师德师风学习培训达到36学时∕年。全面实施师德师风监督考评体系,考核覆盖率100%,考核结果录入师德档案。要向社会公布师德师风投诉电话、建立师德申诉与举报平台,及时、依法处理师德违规行为。

6.确保校园安全稳定。落实《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工作规范》,推进校园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和监督检查常态化。学校(幼儿园)无重大安全事故、无严重食品安全事件或重大涉校案(事)件。  

二、问责主体

临江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问责;临江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会成员依照职责落实问责;临江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问责及监督整改工作完成情况。

三、适用对象

(一)相关职能部门及其相关责任人。

(二)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含民办幼儿园和教育培训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有关工作人员。

四、组织机构

临江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成立问责领导小组,成员详见《临江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附件1)

主要职责:监督问责决定的实施,对问责对象进行回访、复查,监督、指导问题整改。研究决策问责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下设问责办公室,问责办公室主任由教育督导委员会副主任兼任。

主要职责: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开展情况;起草制订问责工作相关制度和措施;负责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问责事项;负责发起问责事项,报领导小组审批并组织实施;完成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五、问责方式

(一)对相关职能部门,视情形采取公开批评、约谈、督导通报、资源调整等方式,或合并使用。

(二)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视情形采取公开批评、约谈、督导通报、资源调整等方式。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提请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视情形予以警告、退费、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止招生、撤销资格或吊销办学许可证等。

(三)对相关职能部门、学校的相关责任人,视情形采取责令检查、约谈、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处分等方式。涉嫌违法犯罪的,将公职人员移交提请监察机关处理;将其他人员移交所在地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四)对其他教育机构举办者及其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视情形采取责令检查、约谈、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处分等方式,或合并使用。如存在违法行为,则提请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退费、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依法对有关人员禁止从业,并纳入诚信记录。

(五)对督学、教育督导机构视情形采取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资格、组织处理、处分等方式,或合并使用。涉嫌违法犯罪的,将公职人员移交提请监察机关处理;将其他人员移交所在地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六、问责程序

(一)成立调查认定工作组。教育督导工作完成后60天内,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成立调查认定工作组,对督导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认定,撰写事实材料,决定是否启动问责。

(二)书面告知。对启动问责的,工作组就认定事实和问责意见书面告知问责对象,听取被问责对象的陈述申辩。

(三)审定决定。工作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形成问责意见,征求教育督导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意见后,提交临江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审定。审定后向被问责对象印发问责决定。

(四)复核并反馈。临江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对问责对象决定不服申请复核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反馈给提出复核申请的单位或个人。

(五)申诉处理。对复核决定不服在15日内直接提出申诉的,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自收到申诉之日起6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反馈给提出申诉的单位或个人。

(六)其他问责情形。对于组织处理、处分、追究法律责任等需要其他部门实施的问责,临江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做好沟通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问责或作出其他处理。

(七)实施问责。问责决定一旦实施,根据问责情形严重程度在一定范围公开。情形严重或整改不力者,应通过临江市政府门户网站、主流新闻媒体等载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七、结果运用

(一)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督导报告,对被督导单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予以点名批评并视情况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整改情况通报至相关职能部门。

(二)对被督导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提出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组织处理建议。

(三)公职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将问题线索移交给监察机关,提请监察机关处理。其他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由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问题线索移交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提请其依法处理。

(四)民办幼儿园和教育培训机构举办者及其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如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由教育、人社、市场监管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依法对有关人员予以从业禁止处罚,并纳入其诚信记录。

(五)对督学、教育督导机构的问责方式采取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资格、组织处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