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临江市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社会公益事业建议领域 >> 教育领域
关于印发《临江市中小学校(幼儿园)
食堂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中小学、幼儿园:
现将《临江市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临江市教育局
2020年7月6日
临江市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中小学学生食堂管理,提升餐饮服务质量和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45号《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文件规定,对全市学生食堂进行统一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基本要求
(一)本办法所称学校食堂,是指为学生(含教职工)提供就餐服务,按要求具有相对独立的原料存放、食品加工操作、食品出售及就餐空间的场所。
(二)学校食堂的建筑、设备与环境卫生应符合省市教育部门《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有关法规文件要求,建立健全学校食堂管理的《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健康卫生检查及培训管理制度》《食(用)具洗涤消毒、保管制度》《食品试尝、留样制度》《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学校领导陪餐监督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学校食堂管理体系。
(三)学校要把食品安全作为食堂管理的重点,切实承担起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责任。学校食堂应以改善学生营养、增强学生身体素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为宗旨,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的原则,尊重少数民族饮食习惯,建立健全覆盖各个环节的规章制度。
(四)审批制。学校开办食堂须提出书面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供餐。
(五)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食堂管理工作负总责。建立由校长、主管副校长和食堂管理人员组成的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食堂管理。重大开支和重要事项,由集体讨论决定。
(六)岗位责任制。学校应根据学生就餐规模,切实做好定岗、定责工作,合理配置人员。学校应按照不相容岗位分设的要求,设置采购、加工、保管、食品安全管理等工作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规模较小的学校,部分岗位可以由符合任职要求的其他人员兼任。
(七)学校负责人陪餐制。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应轮流陪餐(餐费自理),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食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八)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学校应防止投毒事故,保障饮水安全,建立完善的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细化事故信息报告、人员救治、危害控制、事故调查、善后处理、舆情应对等具体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食堂操作间、备餐间、餐厅、饮用水间等位置要设置监控摄像头,无死角,实行阳光工程。
(九)学校食堂应按照《消防法》的规定,提高消防意识,加强用电、用火、用油、用气等消防安全管理,配齐灭火毯和灭火器,定期组织消防演练,防止发生火灾。
(十)学校要成立由学生代表、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等组成的膳食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开展两次陪餐活动,发挥其在配餐食谱、食堂管理和检查评议等方面的作用。
(十一)有条件的学校食堂,应采用自主经营,条件不允许的学校可采用委托经营、政府采购方式经营。学校本着不以盈利为目的,为学生和教职工膳食服务为宗旨。
二、人员管理
(一)学校食堂应配备数量足够的合格工作人员并妥善落实人员工资及福利,组织专业培训。从业人员不足的,应优先从富余教师中转岗。学校应在食品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防疫部门和营养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对食堂从业人员定期组织食品安全知识、营养配餐、消防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训。
(二)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含临时工作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
(三)建立食堂从业人员晨检制度。一是食堂管理人员应在每天早晨对每名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检查。二是发现有腹泻、皮肤伤口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三是主管安全校长要强化从业人员的监管,如发现有不良思想倾向、精神异常等现象的,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四)每学期开学前要对食堂进行全面消毒,食堂从业人员应具备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处理食品及分餐前及使用卫生间后,必须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消毒;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严禁在食品加工和供应场所内吸烟。要备有检查人员进入食堂的工作服(帽子、口罩、外套、鞋套)。
(五)学校食堂应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食品安全管理员原则上每年应接受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培训。
三、食品采购
(一)建立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制度。食品采购应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从固定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工商户、农户等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采购清单等有关凭证,做到源头可控,有据可查。
(二)建立双人采购制度。每次采购应做详细的采购记录备查。原则上采购人员每学期应轮换一次。
(三)建立供货商评议制度。学校应定期对食品及原辅材料供货商进行综合评议,对评议不合格、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供货商应列入黑名单,终止供货合同,取消其供货资格。供货商定期与学校进行结算,采购员与供货商之间原则上不得发生现金交易。
四、食品贮存
(一)建立出入库管理制度。食堂物品的入库、出库必须由专人负责,签字确认。严格入库、出库检查验收,核对数量,检验质量,杜绝质次、变质、过期食品的入库与出库。出库食品做到先进先出。发现变质和过期的食品应按规定及时清理销毁。
(二)食品贮存场所应根据贮存条件分别设置,食品和非食品库房应分设,并配置良好的通风窗、防蝇网、60厘米高的挡鼠板等设施。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20厘米、离地30厘米存放,不同食品材质应有明显标识。散装食品应盛装于容器内,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商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盛装食品的容器应符合安全要求。
五、食品加工
(一)食堂加工操作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墙壁应有1.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与排水。食品加工过程应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二)建立食品加工制度。按照《食品安全法》采用新鲜安全的原料制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的食品为原料。不得制售冷荤凉菜、豆角(四季豆)、青土豆(发芽的土豆)、青鱼、河鲀鱼、织纹螺、浸泡时间过长而变质的(木耳、银耳或米面制品)、野生蘑菇、山野菜、鲜黄花菜。
(三)需要熟制烹饪的食品应烧熟煮透,其烹饪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烹饪后的熟制品、半成品与食品原料应分开存放,菜板、菜刀要注明生熟使用标志,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四)建立食品留样制度。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必须留样,并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的不锈钢容器内,放置于专用留样柜中保存48小时。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200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审核人员等信息。
(五)严格按照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制作食品。
(六)加工结束后及时清理加工场所,做到地面无污物、残渣;及时清洗各种设备、容器和用具,做到定期消毒,归位摆放。
六、食品供应
(一)学校食堂供餐包括两种方式:一是包餐制,即全体学生统一伙食费标准,由学校食堂提供统一饭菜;二是自购制,即饭菜品种、数量由学生自由选购,学校食堂凭充值卡或饭菜票结算。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从中选择。
(二)就餐场所管理。学生就餐场所应张贴均衡营养、健康饮食行为等宣传资料;应设置洗手池等设备设施,有明确的洗手、消毒及检查等规定;就餐场所及设备设施应定期维护,保持干净整洁,做好地面防滑。
(三)就餐秩序管理。学生就餐时,应落实校领导带班、班主任值班制度,加强就餐秩序的管理,做到安全、文明就餐,避免浪费。
(四)餐用具清洗与消毒。按照要求对食品容器、餐用具、油烟机(至少每两月一次并做好记录)等进行清洗消毒,并存放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提倡采用热力方法进行消毒。采用化学方法消毒的必须冲洗干净。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用具。
七、财务管理
(一)应建立健全食堂财会制度,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定期参加上级组织的业务培训。
(二)食堂的收支结余实施月度结算,食堂的结余款要专项用于改善学生伙食,严禁用于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津补贴以及非食堂经营服务方面的支出。
八、监督检查
(一)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等形式,对学校食堂管理的各个环节加强监管,对发现的问题予以通报并责令整改,情况严重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教育局在考核学校工作时,食堂管理将作为重要考核指标纳入责任目标管理。
(二)积极开展吉林省“示范性食堂”“名厨亮灶”创建评比活动,努力提高学校食堂的建设、管理与服务水平。
(三)建立公示制度。学校食堂实行财务公开,学校每学期召开一次专门会议,将食堂收支情况及时向学校师生和家长公开。并将学校食堂物资采购、饭菜价格等情况予以公示。
(四)建立信息反馈渠道。学校设立校长信箱,食堂工作人员、就餐师生,可以对原材料采购、伙食质量等问题进行投诉或举报,学校应定期公布投诉或举报的处理情况。
(五)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规定、疏于管理、玩忽职守,导致学生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迟报、漏报、瞒报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应责任人责任。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中小学校及公办幼儿园食堂,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临江市学校食堂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