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白山0681环罚〔2025〕07号
临江市鑫晟供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延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81753615210N
地址:临江市桦树镇
临江市鑫晟供热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2025年10月25日立案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10月25日白山市生态环境局临江市分局现场检查发现,临江市鑫晟供热有限公司在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锅炉。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0月25日现场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两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性且符合两人执法。
2、2025年10月25日现场检查(勘察)记录1份,证明临江市鑫晟供热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3、2025年10月25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临江市鑫晟供热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和法人的身份。
5、现场检查照片2份,证明企业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锅炉。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我局于2025年11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白山0681环罚(听)告〔2025〕0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截止2025年11月25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参照《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有关规定,确定你单位违法行为各项裁量因素和对应的裁量等级,使用裁量基准公式计算处罚金额为0.81万元。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捌仟壹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吉林省非税收入待结缴账户。
财务联系人:毕建欣 联系电话:0439-3249799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我局开具缴款凭据。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临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浑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