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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白山0681环罚〔2025〕05号

  临江市鹏祥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钦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81MADYAUKF88

  地址:临江市临城村

  临江市鹏祥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2025年9月9日立案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9月9日白山市生态环境局临江市分局在巡查过程中发现临江市鹏祥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临城洗沙场)厂区内砂石料大约有7万立方的砂石未采取扬尘苫盖措施,原有防扬尘网损坏未更换,产生扬尘,污染周边环境。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9月9日现场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两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性且符合两人执法。

  2、2025年9月9日现场检查(勘察)记录1份,证明临江市鹏祥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涉嫌砂石未采取扬尘苫盖措施。

  3、2025年9月11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临江市鹏祥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涉嫌砂石未采取扬尘苫盖措施。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和法人的身份。

  5、现场检查照片2份,证明现场整改前和整改后现场情况。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于2025年10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白山0681环罚(听)告〔2025〕0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截止2025年10月22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参照《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有关规定,确定你单位违法行为各项裁量因素和对应的裁量等级,使用裁量基准公式计算处罚金额为1万元。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吉林省非税收入待结缴账户。

  财务联系人:毕建欣 联系电话:0439-3249799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我局开具缴款凭据。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临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浑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