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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白山0681环罚〔2025〕3号

  临江益瑞石硅藻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晓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01605196931N

  地址:临江市临城村

  临江益瑞石硅藻土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2025年4月14日立案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4月11日接到白山市生态环境局交办《关于对检测报告数据超标问题进行调查处理的通知》,白山市生态环境局临江市分局根据吉林省白山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提供监测报告(白环测字(2025)第002号)显示,临江益瑞石硅藻土有限公司废气烟尘颗粒物排放最高数值240mg/m3。该企业废气污染物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二级标准,烟尘颗粒标准120mgm3,污染物超标。

  2025年4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临江益瑞石硅藻土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确认:该企业涉嫌超标排放废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4月14日现场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两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性且符合两人执法。

  2、2025年4月14日现场检查(勘察)记录1份,证明临江益瑞石硅藻土有限公司涉嫌废气超标排放。

  3、2025年4月14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临江益瑞石硅藻土有限公司涉嫌废气超标排放。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和法人身份。

  5、临江益瑞石硅藻土有限公司有组织废气监测报告(白环测字(2025)第002号),证明废物烟尘颗粒物超标。

  6、临江益瑞石硅藻土有限公司废气监测报告(报告编号:2025060301),证明企业改正后污染物排放达标。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我局于2025年6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白山0681环罚(听)告〔2025〕0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截止2025年6月24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参照《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有关规定,确定你单位违法行为各项裁量因素和对应的裁量等级,使用裁量基准公式计算处罚金额为17.5万元。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拾柒万伍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吉林省非税收入待结缴账户。

  财务联系人:毕建欣 联系电话:0439-3249799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我局开具缴款凭据。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临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浑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