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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白山0681环罚〔2025〕4号

  临江市兴辉助滤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松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817267532987

  地址:临江市六道沟镇

  临江市兴辉助滤剂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2025年4月14日立案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4月3日白山市生态环境局临江市分局接到白山市生态环境局下发《关于加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的通知》,2025年4月14日白山市生态环境局临江市分局执法人员根据问题清单现场勘察发现,企业环评批复及验收中,共计设置排气筒3个,排污许可证中只填报一个排气筒,现场实际4个排气筒。现场4个排气筒分别为:炉窑脱硫排气筒1个,1车间干端排气筒1个,2车间干端排气筒1个。0.5吨煤气炉安全生产锅炉排气筒1个。环评中,共有3个排气筒,经现场核查是,炉窑脱硫排气筒,2车间干端排气筒,0.5吨锅炉排气筒。排污许可证中登记排气筒1个为,炉窑脱硫排气筒。

  2025年4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临江市兴辉助滤剂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确认:该企业涉嫌存在现场实际排气筒与环评及许可证排气筒数量不符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4月14日现场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两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性且符合两人执法。

  2、2025年4月14日现场检查(勘察)记录2份,证明临江市兴辉助滤剂有限公司涉嫌现场实际排气筒与环评及许可证排气筒数量不符行为。

  3、2025年4月14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临江市兴辉助滤剂有限公司涉嫌现场实际排气筒与环评及许可证排气筒数量不符行为。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和法人的身份。

  5、现场检查照片3份,证明现场排气筒为3个。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四款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可以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也可以通过信函等方式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应当包括下列事项:(四)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自行监测方案等信息。

  我局于2025年6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白山0681环罚(听)告〔2025〕0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截止2025年6月24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参照《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有关规定,确定你单位违法行为各项裁量因素和对应的裁量等级,使用裁量基准公式计算处罚金额为6.5万元。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万伍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吉林省非税收入待结缴账户。

  财务联系人:毕建欣 联系电话:0439-3249799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我局开具缴款凭据。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临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浑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