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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白山0681环罚〔2025〕01号

  临江市顺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关向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81565065952P

  地址:临江市临江大街139号

  临江市顺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3月10日对临江市顺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现场检查调取监控视频查看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发现,在2023年9月18日9:18分检测的车牌号吉F36349柴油车辆时尾气采样管漏气未更换,尾气采样探头插入排气管度不足400MM,且有冒黑烟,车辆检验报告此车辆为合格。未按照《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关于每天开始检测前对取样系统密闭性进行自检的要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3月10日现场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两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性且符合两人执法。

  2、2025年3月10日现场检查(勘察)记录1份,证明临江市顺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涉嫌出具虚假《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3、2025年3月1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临江市顺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涉嫌出具虚假《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委托证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明该机构具有机动车检验检测资质。

  5、在用车检验(测)报告,证明出具虚假《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6、机动车检测收费凭证一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我局于2025年4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白山0681环罚(听)告〔2025〕0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截止2025年4月15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参照《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有关规定,确定你单位违法行为各项裁量因素和对应的裁量等级,使用裁量基准公式计算处罚金额为5万元。罚款金额低于法定的行政处罚幅度下限,按照100,000.00计算。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

  二、没收违法所得叁佰贰拾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吉林省非税收入待结缴账户。

  财务联系人:毕建欣 联系电话:0439-3249799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我局开具缴款凭据。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临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浑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