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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白山市生态环境局临江市分局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白环临发〔2025〕2号 

  各科室、站、队:

  依照《白山市生态环境局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临江市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定我局差旅费管理办法,已经局班子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调整白山市市直机关差旅住宿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白山财行〔2016〕404号)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临江市分局

  2025年3月18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临江市分局办公室  2025年3月18日印发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临江市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差旅费管理,根据《白山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白山财行[2015]77号)、《关于调整白山市市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白山财行[2016]40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白山环办发【2025】8号)、《关于调整<临江市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发【2018】1257号),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差旅费管理坚持工作需要、事先审批、节约开支、务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局财务室负责差旅费管理工作。

  第二章 出差审批 

  第六条 实行出差审批制度,严格审查出差事项,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

  第七条 工作人员出差前应当填写《公务出差审批单》,按以下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一)局班子成员公务出差,报局长审批;

  (二)科室主要负责人公务出差,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报局长审批;

  (三)科室其他工作人员公务出差,经本科室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第八条 因公务紧急,未能办理出差审批手续的,出差前可以电话方式请示有关领导同意后,出差归来补办审批手续并说明原因。

  第三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九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标准为:乘坐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乘坐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三等舱;乘坐飞机经济舱;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十一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二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四章 住宿费 

  第十三条 住宿费按照《白山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限额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住单间或者标准间。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五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省内、省外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青海、西藏、新疆120元/人/天),白山市及白山市下辖县(区)出差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到乡镇(街)出差每人每天补助30元,因工作需要需在乡镇居住的,每人每天补助50元。(工作人员出差到乡镇(街)行政村距离单位10公里以内每人每天补助10元;距离单位10-40公里的每人每天补助20元;距离单位40公里以上的行政村每人每天30元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就餐的,接待单位应按标准安排,出差人员应当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应的伙食费,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

  第六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市外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市内各县(市)、区每人每天30元包干使用,到乡镇街每人每天补助30元。(工作人员出差到乡镇(街)行政村距离单位5-20公里以内每人每天补助10元;距离单位20-40公里的每人每天补助20元;距离单位40公里以上的行政村每人每天30元包干使用,距离5公里内不享受交通补助)使用公车或单位租用社会车辆不享受交通补助。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出差人员按其收费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

  第七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条 公务出差结束后应在一周内填报差旅费报销凭证,实行一次一报,不得累积合报。

  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要规范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并提供《公务出差审批单》及相应文件或情况说明、报销凭证,经财务人员审核无误后,经科室负责人、办公室主任、科室分管领导审核签批后,报送分管财务领导签批报销。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只报销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发生的住宿费必须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四条 出差半天的,按照半天时间计算。

  一天出差两次以上的,只报销一次一天的伙食补助费和城市交通费。

  第二十五条 使用公务车辆出差的,不得报销城市间的交通费用和市内交通补助费。

  第二十六条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予以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局财务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相关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公务出差审批单

     2.差旅费报销单

   

 

附件1

公务出差审批单

 

 

出差人:

 

所在科(室):

 

出差事由:

出差时间:

          日起至             日止,共   

出差目的地:

       

对接单位或“无”:

 

餐饮情况(打“√”):

自费[   ]       非自费(提供支付餐费凭证[   ]

拟乘坐交通工具和出行方式(打“√”):

飞机[   ]  火车[   ]  汽车[   ]  轮船[   ]  自驾[   ]  公务用车[   ]

公务用车性质(公务用车填,打“√”):搭乘[  ]  专项调度[  ]  其他(       )[  ]  公务车所在单位(车号):

分管科(室)领导审批:

单位领导审批:

 

附件2

 

差旅费报销单

 

                                期:               

 

姓名

 

出差地

 


 

                 

 

 

 

住宿费

城市间交通费

         

地点

地点

人数

天数

标准

 金额

工具

金额

其他

 

 

 

 

 

 

 

 

 

 

 

 

 

 

 

 

 

 

 

 

 

 

 

 

 

 

 

 

 

 

 

 

 

 

 

 

 

 

 

 

 

 

 

 

 

 

 

 

 

 

 

 

 

 

 

 

 

 

 

 

 

 

 

 

 

 

 

 

 

 

 

 

 

 

 

 

 

 

 

 

 

 

 

 

 

 

 

 

 

 

 

 

 

 

 

 

 

 

 

 

 

 

金额(大写)

     

出差人

科室负责人

财务审核

分管领导

分管领导(财务)

监督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