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江市保信水泥制品厂:
法定代表人:潘安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20681L847752356
地址:临江市桦树镇
临江市保信水泥制品厂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你单位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临江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024年10月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及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1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4年10月11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白山0681环罚(听)告〔2024〕01号)、《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参照《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临江市保信水泥制品厂项目建设,并处罚款35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吉林省非税收入待结缴账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我局开具缴款凭据。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浑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