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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生态环境局临江市分局委托执法情况总表

  工作要求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范围:

  1.法定行政执法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边合区。

  二、受委托执法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具有规章以上的依据且具有明确规定;

  2.委托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必须书面委托且向社会公示;

  3.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

  三、其他要求

  1.填表时请先仔细看示例和表格下方的填表要求,表格报我单位审核通过后再在行政执法公示专栏(或政务公开)进行公示,报表和公示时请将表格下方注意内容删除;

  2.执法依据仅列行政法规及以上的,执法依据较多的部门,同一内容的法律法规可以只列一部,如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只需要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附件二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临江市分局委托执法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公章)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临江市分局                                       202411  19       

 

序号

单位名称

受委托组织 名称

委托依据

委托事项及权限

委托期限

是否公示

1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临江市 分局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临江市 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 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五条【委托处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环境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其处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处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受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行政检查权。按照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各县(市、区)范围内的环境违法行为行使行政检查权。必要时,白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各县(市、区)分局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交叉执法检查。

2、违法行为制止权。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有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有权要求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3、行政处罚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白山市生态环境局拥有的行政处罚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实施的处罚事项委托各县(市、区)分局实施。

202271日起至202571日止

已公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注:1.委托依据:须填写具体内容。委托执法不能单纯依据《行政处罚法》,必须具备单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法定依据,且具有明确的表述。如:“《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七条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条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机关,必须是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其他任何机关和组织,不得实施林业行政处罚。…… ”

        2.委托事项及权限:委托事项一般是指行政检查权、行政处罚权等具体行政执法事项,委托权限一般是指委托执法的区域、范围、种类、幅度等。

        3.委托期限:原则上委托协议有效期为一年。如需延续,应于到期前1个月内,重新签订委托协议书并向社会公示。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4.公示情况;先暂时填写已公示,待公示本表格时一并公示委托协议(委托书)。